应该勇敢
你好: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历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实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该提交下列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到达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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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主要是归住建部管,但是有的专业是几个部门一起管,比如公路工程专业是住建部和交通部一起管,像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是住建部和水利一起管,注册是在住建部注册的,可以在住建部的网站上查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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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资格证是由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签发,省人事厅颁发。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关于一级建造师的其他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以上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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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部司函关于升级改造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明确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定于2018年10月15日启用。2017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512号文,管理规定中提到建造师继续教育变化、初始注册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审批时间要求、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建造师年龄最大改为65岁均可使用,注册需提交社保证明原件,注册建造师即将推行电子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重要的对建造师涉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将有新制裁。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成为了执业人员和建设行业各大论坛的热议话题,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备考一级建造师考试,获取更多相关资讯及学习方法,可以在安卓手机找:一级建造师助手app,苹果找:一级建造师题库app。应用中还会定期推出最新的备考方面的免费直播课,轻松刷题、看视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