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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通知》要求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二、试点内容(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具体式样见附件2)。同时,启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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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中规定从10月15日开始一级建造师纸质版证书将不在发放,全部使用电子版证书,具体规定如下:1、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2、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3、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4、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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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四个地区开展以及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一建有电子证书了?快来看看这些注意要点关于一建电子证书你需要知道这些:1、证书所盖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2、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然继续发放;3、证书下载: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注意:①下载证书时,要确认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注册专业有效期或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满65周岁当日为准!② 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要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4、电子证书打印后,需要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或与签名图像笔记不一致,证书无效!5、证书查验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证书注册信息。6、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①纸质注册证书因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要重新补办的,将不再发放纸质证书;②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7、关于延续注册①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3)。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②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③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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