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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驻扎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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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建筑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结构、高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种专业。公路工程:公路、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桥梁、隧道、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专业。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土石方、地基与基础、建筑装修装饰、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水、消防设施、起重设备安装、爆破与拆除、桥梁、隧道、公路路面、公路路基、港口与海岸、航道、通航建筑物;通航设备安装、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利水电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送变电、管道、无损检测、特种专业、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水利水电工程辅助设施、大坝安全监测、导截流、砂石料生产、施工交通、农村饮水、水土保持、环保。矿业工程:矿山,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特种专业。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环保、桥梁、隧道、道路路面、道路路基、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给排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管道、特种专业。机电工程:机电、石油化工、电力、冶炼,钢结构、电梯安装、消防设施、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环保、电信、电子、公路交通、铁路电务、高速公路监控和紧急呼救、铁路电务、铁路电气化、机场空管及航站楼弱电系统、机场场道、输油管线和照明;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火电设备安装、送变电、核工业、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无损检测、海洋石油、城市轨道、城市及交通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特种专业、净化、旅游设施、城市燃气、城市热力、矿山机械设备安装、市政水厂、水源地的输水管道、桥梁(钢梁制作安装、桥面照明与监控)、隧道(照明、通风、消防、给水排水、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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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距离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仅剩不多,相信大家都在紧张的备考之中,为了帮助大家更加高效高质的进行备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关于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科目备考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民事诉讼制度掌握诉讼管辖我国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掌握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民事诉讼代理中,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掌握证据的种类并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以及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八种形式: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的应用包括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过程、证明标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诉讼时效的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其一,普通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其二,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其三,特殊诉讼时效,其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其四,权力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掌握审判和执行程序审判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其中: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四个阶段。二审程序包括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的审理、对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特别程序审理的对象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特别程序,主要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及实现担保物权案。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应当熟悉执行根据、执行案件的管辖、执行程序的发生、执行中的其他特殊问题、执行措施、执行终结等问题。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保修期限。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规定:产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如果违法超期使用,产权人承担责任保修义务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1)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责任,通过建设单位向其索赔。(2)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谁采购谁负责。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金5%。(1)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期进行竣(交)工验收,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一)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4、索赔及合同以外林星项目工程款结算:发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二)竣工工程量争议应当如何处理《建筑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呢无偿修理或者返还、改建。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还或改建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付。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科目备考要点”,如果各位还想了解其它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必背考点的相关信息。关注小编及时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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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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