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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注册流程是这样: 初审材料: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进行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审查企业注册信息是否上报; 2.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与原件是否一致。 初审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复审、公示: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专属窗口;公示主体是注册中心。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区县审核意见表; 3.区县汇总表。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 公示: 由注册中心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并公示。 完成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公告、制证制章 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对初始注册合格人员进行放号,并转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 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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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流程如下: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注册申请。二、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或本省建设网“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三、初始注册:凡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拓展资料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五)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六)凡在全国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没有个人信息的注册人员,应当提交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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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需要先在网上填报信息,打印申请表,然后再提交相关注册材料办理。二级建造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需要注册后方能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一、网上填报、打印申请表:进入中国建造师网,打印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聘用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县住建委办理: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下条款规定相同),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考全科: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增项:须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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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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