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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简单明了
首页 > 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留置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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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韩哈哈规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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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区别不大,但考的层次不同,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考的是懂得和理解机电工程管理的基础;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考的是运用和解决级机电工程管理的实际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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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蛋的肉粑粑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有关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的规定。  关于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争议颇大。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便有权留置;第二种意见认为,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第三种意见认为,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四种意见认为,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债务人财产,则对债权人的保护过大,有违公平原则,也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第一种意见不可取。  “牵连关系”的概念在理论上有多种解释,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一元论”认为,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债权有无牵连关系,应依“统一的单一的标准”来判断。但何为“统一的单一的标准”,则说法不一:一是认为标的物为构成债权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时,即具有牵连关系;二是认为标的物构成债权发生的基础,即具有牵连关系;三是认为标的物的存在与债权的发生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而且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有留置权存在的必要时,即为有牵连关系;四是债权与标的物由于某种经济关系而发生,债务人如自己不履行债务,却要债权人返还其标的物,在社会一般观念认为不当时,即可认为标的物与债权存在牵连关系。“二元论”认为,债权与标的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以标的物为债权发生的直接原因为限;如果是债权发生的间接原因,也可以认为有牵连关系。至于哪些是债权发生的间接原因,也存在不同看法:一是认为债权与标的物占有之取得,系因同一交易关系或者同一目的而发生的,即有牵连关系;二是认为债权间接因标的物的关系而发生的,两者即有牵连关系;三是标的物为因同一原因而发生的债权之标的物时,即存在牵连关系;四是认为债权因标的物而发生,或者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因同一法律关系或者生活关系而发生,即有牵连关系。可见,牵连关系的概念过于模糊,范围不确定,法律适用中容易产生分歧,第二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也不可取。  因此,物权法没有采用牵连关系的概念,而是明确规定,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时,由于在商业实践中,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因此,本条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定金罚则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向对方给付的,用以担保债权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此即为"定金罚则"

296 评论(9)

媛姐姐丶

看三遍书 做三遍题 准能过。老师说的。

161 评论(8)

打豆打豆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违约金条款与损害赔偿,定金与损害赔偿均能并用。但有一定限制,定金或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使用后,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受到的损失。5+20*20%=9个人认为应该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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