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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挂靠的行为是违法的。住建部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有明确规定:1、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2)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3)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4)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2、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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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上来讲:建造师资质证书,是用来给本人从事该业务的官方证明文件。因此,它只限于本人求职或从事该职业使用,如不是本人所用,以责任和义务的关系讲,它就构成了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为此出现责任事故,出让该资质证的当事人不仅要对其行为付出经济损害的赔偿,同时也要为这引起的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此资质证的颁发使用条件来看,一开始它就届定了“挂靠”行为的违法性,所以法律不可能承认其所谓合同的一切合法存在。当然,现实当中很多人没有取得这种资质却依然在进行相应的建造业务,其所取得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就是使用这种“挂靠”的方式来获取行政审批的“形式审察”程序而达到手续条件的……而这种方法,以形式要件的存在来讲,它是合理的——但,关键的,是以后你得为以此登记所签发的业务文件负责进行审核。若不是这样,而出现责任事故,你就得为此付出沉重的“无因管理”经济或刑事连代责任了!!所以,这“挂靠合同”的如何使用,法律已宣告它“违法”,但实际上社会中却大有人使用或应用,一切关系或存在,就完全看你个人是如何操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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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挂靠社保如何处理?很多的持证建造师朋友在办理二级建造师挂靠注册时经常会遇到一个转保险的问题,58建筑网小编在这为广大的建筑单位挂靠服务的过程对保险问题的一些经验总结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以期能对关注我们的建筑单位会员和广大的建筑业朋友有所帮助。目前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规定中有一点,是要求用人单位出示为预注册二级建造师缴纳的养老保证明件,以证明建造师确实是在此施工单位中工作。问题是一般的建造师都在自己原工作单位有保险了,如果要在挂靠单位再买保险就得注销原单位的保险,但挂靠单位用这个证书挂靠只是为了资质升级用,这个保险它们只会给买个短期的注册手续办完了就不买了,那建造师的这个保险怎么办?再转回原单位?再转回原单位,原单位是否还会接收是个问题,就是接收了这转来转去的,就麻烦,单位要是再不接收那就更麻烦,那这个挂靠也就得不尝失了。所以建造师挂靠中很多的建造师朋友是不愿意将保险转来去的。当然如果建造师有原工作单位没有给买这个社保挂靠单位给买几个月道也还好,只是现在一般施工单位都已经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了,这是前提条件,如果没参保,我想这企业也难得注册成立。所以在挂靠注册过程中如果二级建造师挂靠本人愿意将保险转移至挂靠单位,那就可直接在原单位和挂靠单位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就可以了。如果建造师挂靠人员不愿意将保险转移至挂靠单位,就目前的行业情况来建筑单位也是能把这个给注册成功的。因为建筑单位可以通过一些关系在劳动局(厅)他们帮忙开个证明件,证明建造师挂靠人员已在挂靠企业参保就可以了。这样,二级建造师挂靠人员实际上仍在原企业参保,所以这个保险是不是要转其实要看挂靠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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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挂的意思是把你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到你没上班的公司,该公司借用你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该公司给你一定的费用。二级建造师挂项目的意思是:借用你二级建造师的公司使用你的二级建造师证章去投标、接工程,你就成为该项目名义上的项目经理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是有一定风险的,工程做的好还好,工程做的不好,出了质量、安全事故,建造师要负责任,当然高风险高回报,挂项目比只挂证费用至少高出总费用的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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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在上报个人资料的时候,必须在其单位给建造师上个社保,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您在注册当地已有社保,挂靠单位再给你上一个,那就会冲突, 因为现在省内社保逐步联网,一个省内不得出现俩社保;像北京、天津、上海在这方面管理的很严格;其他没有联网的省,就尽量别挂在本市就可以了。例如,某人 的社保在深圳,那就尽量挂在广州、东莞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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