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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1、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具体式样见附件2)。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2、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3)。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二、试点内容(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具体式样见附件2)。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3)。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录政务平台进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三)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五)试点地区一级建造师准予延续注册的,或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纸质注册证书上不再加贴相应防伪贴。(六)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要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七)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附件: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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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你好 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需要带上资料到公安局备案的印章工厂自行刻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发布的《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单位在办理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制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 领取注册证书需要携带的材料: 1、经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2、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注册建造师免冠一寸彩照一张。 4、增项注册的需带好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全国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项目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设置跨区域承包工程准入条件。 大中型建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大、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负责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分片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的; (3)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120天以上(含)的除外,并经建设单位批准。 注册建造师担任建设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应当更换建设项目负责人: (1)发包人与注册建造师聘用的企业终止合同; (2)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 注册建造师作为建设工程的负责人,除在其承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办理移交手续前发生上述情形外,不得变更登记为其他企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项目负责人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进行网上变更。 此外,注册建筑工程师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或者施工管理、建设工程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 更多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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