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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后审核 个别地区二级建造师考试采用报名后不审核,直接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再进行现场审核的方式。只有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具备考后审核的资格!二级建造师考试需要考后资格审核的地区为:山西、陕西、河北、福建、湖南、广东、浙江、吉林、重庆。 (此通知会在人事考试网公布,也就是你报名的网站) 1、审核时间:一般在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公布后,或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 2、审核地点:上述需考后资格审核地区考试合格人员根据当地考试网通知审核地点为准。 3、应提交资料(以广东省为例): (1)《报名表》(附件4)(考生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附件3)。 (3)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复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 要提交代办委托书(附件6),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 (4)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所在单位已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5)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符合“增考专业”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上所附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纸,并加盖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由负责人签字。 二、证书领取 1、领取时间:各地二建证书领取时间不尽相同,领证时间最早为9月份,领证时间晚的一般为第二年的3月份,具体时间以各省市发布的证书领取通知为准。(此通知会在人事考试网公布,也就是你报名的网站) 2、领取方式: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他人(单位)代领:凭单位介绍信以及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3、领取地点:根据各省市公布的证书领取通知上的地点领取。 三、证书注册 资格证书领取以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找一家企业注册 。如果想增加自己求职成功的机率,可以在一些论坛中发布自己的联系方式,最好要标注清楚自己的联系方式、姓,省份,考试的专业,级别,有的人填写的资料不全,导致失去很多机会。 与企业签定协议,注册 这个时候注意,要选择一家合适的企业来注册,信誉要好一些,不要光听企业说,要考察,企业的规模已经信誉是最重要的考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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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或续期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应贯穿于二级建造师整个执业过程。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如下: 1、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2、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4、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为辅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第十条 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由省注册中心出具证明,相当于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录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依据,由省注册中心统一配发。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期满经测试合格后,由省注册中心颁发统一样式并用印的结业证书,并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栏目中填写培训内容及培训日期,加盖“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继续教育专用章”章。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二级建造师的权利。二级建造师必须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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