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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侠女
首页 > 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重新调出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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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娱乐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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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跨省转注办理流程:1、 建造师本人进入填写变更申请表填写变更单位名称,保存。 2、 原注册单位插上密码锁进入一级建造师管理系统,找到要调出的建造师个人信息,点击同意调出。 3、 新聘用单位插上密码锁找到要调入的建造师个人信息,点击同意调入,上报,打印变更申请表,在新聘用企业一栏中签字并加盖公章,寄给建造师。同时新聘用单位直接给建造师付款。 4、建造师收到变更注册申请表后,去原单位加盖原单位公章并让负责人签字。开一式三份解聘证明原件。 5、 建造师拿着变更表原件,解聘证明原件,注册证原件,资格证原件,建造师印章原件去原聘用单位所属地省建设厅盖章,盖好后,本人带着身份证原件及上述所有原件去各省厅直接办理手续  。扩展资料:一级建造师,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一级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4个科目,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参考资料:一级建造师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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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宝宝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第八条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建设部或以参与有关建造师工作的专家和人员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 一级建造师: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本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业绩: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4)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认定办法和考核认定结果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二、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复印件。   (四)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   三、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由本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单位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推荐;军队所属单位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后基建营房部对军队系统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经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所属或中央管理企业在申报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建设部会同同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军队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企业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排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证书、业绩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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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自己

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说明 一、对不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但参加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采用建造师资格前置审查方式,以防止持虚假资格证书人员注册。注册过程中如发现个人填写注册信息有误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相关资料原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复核。 三、考核认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不低于考核认定时有关学历要求。其中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专业学历限制;考核认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学历限制。 四、复转军人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军队系统已注册一级建造师人员复员转业后办理变更注册的,参照跨省变更注册办理。 五、初始注册审批不合格人员,其网上注册信息可退回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其不合格原因并进行备案。 六、公示期内未提交申诉材料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逾期申诉。 七、注册一级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企业无故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八、注册建造师跨省变更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调入省收回,调入省负责打印(粘贴)变更防伪贴及更换执业印章。 九、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均统一使用防伪贴,不得在注册证书上直接打印或涂改。 十、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打印错误等涉及注册证书更换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申请。 十一、执业印章校验码表示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办理增项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等,凡更换印章的,其执业印章校验码作相应变化。 十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的增项注册、跨省变更防伪贴打印、重新注册功能已经开通。其他功能以系统更新时间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十三、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并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备案。 十四、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等日常管理工作,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一级建造师转注就是一级建造师变更更多信息你可以到 这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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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yanhei

你想转出去,首先要原单位同意,原单位不放你的话,说什么都没用,要是能转的话,步骤如下:1:经个人申请2:企业直接在企业版里操作,转出申请同意后打出表格并签字盖章。(原企业同意转出,新企业同意调入然后打印出申请表)2份,原单位以及新单位盖章后交原单位所在地建委盖章。3:解聘证明、不影响资质证明、转注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执业资格证、注册证、注册章等相关材料带到新单位所在市建设部办理转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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