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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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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发或更换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近期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的原资格证(登报内容:姓名、证书名称、专业、级别、发证时间及证书编号) ②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更换)登记表》一式二份 ③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将遗失的原因、过程详细的书写出来,申请人亲笔签名) ④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单位加盖公章)及已存入个人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 ⑤本人近期免冠大一寸相片一张 带齐上述材料到属地人事考试机构登记,由属地考试机构将所收资料上报省人事考试局(省直单位直接将材料交到省人事考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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