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256

小v爱火锅
首页 > 建造师 > 2015二级建造师取消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小宇宙可劲儿造

已采纳
参看以下资料,你就会明白:这条消息是否真实呢?咱们建造师是否还能继续注册?挂靠会受到影响吗?我们需要一个深入的讨论,才能找出正确答案。 【注:以下解读内容,部分出自“知乎”上的一位网友,我们环球网校做了整理和扩展】网络上关于取消建造师注册的消息,所引用的资料主要是两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编办: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开后门》。有人据此解释道:2015年全面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审批事项,建造师以后不能挂靠了,不值钱了。乍一看,确实是很有道理,我在一开始也被弄晕了,再加上今年来国家一直放风说要扼制“挂靠”,一阵紧张。幸好看到知乎上一位朋友深入的解读,这才安下心来。首先,我们来看《中编办: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开后门》中的说法:“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审批……让他们自我革命”。那么,建造师属于行政许可审批,还是非行政的呢?放心,咱们是行政许可的,根正苗红!所以,立即取消,那就不太可能了。而至于“自我革命”?目前还没有接到咱们建造师要革自己命的官方文件。那河南省的这个又怎么解释呢?白纸黑字地写着二建注册给取消了啊。我们首先看看改文件发布的时间:2013年9月5日。嗯?看出问题来了吗?去年9月就说取消了,那今年5月河南省二建考试还是照常进行的哦!即使是注册信息,也是有滴:河南省还是在正常发布二建人员的注册信息,只不过,换了个地方,在“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了。如果你有兴趣,去查一下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网站,会找到这个:注意时间,我今天刚刚查的。也就是说,河南省虽然发表了那个文件,但是二级建造师还是该干嘛干嘛,毫无影响,连注册的机构都没有换。不知道这样的证据,能否打消我们大部分心中的疑虑。可能还会有人心里不踏实,因为今年的7月22日和8月12日,国务院连续发了两个文件,取消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7月22日发布的文件中,宣布取消的11个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是: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品牌管理师。不包含建造师。8月12日的文件中,没有详细说明取消的项目,但是里面有这么一段话:很明显,建造师的职业资格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的,(见上面行政许可的那个证据)要修改建造师的职业资格制度,得先修改《建筑法》。so?在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被修改的通知前,我觉得咱们还是可以稍微安心一点的。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建造师的职业资格制度和注册制度,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该吃肉的吃肉,该喝酒的喝酒,该认真复习的,抓紧时间!!!至于以后是否有可能取消这个注册甚至职业资格制度?我个人认为比较难,因为如今一、二级建造师每年有好几百万考生,而我们的建造行业也在蓬勃发展,急需建造师来支撑,不会轻易动这个的。想想之前喊了好几年的“建造师要考专业英语”,最后还不是干打雷不下雨吗?排除这些干扰,继续认真复习吧!作为消遣,咱们投个票,你认为建造师的注册今后(几年后)会不会被取消?投完票,这事儿就算过去了哈,回家复习去!

289 评论(14)

飘渺于浮尘中

没有取消。 二级注册建筑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取得《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经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后方可称为国家注册二级建筑师。  从政策内容和工程实践等方面予以深入解读,了解二级建筑师资格考试是否取消:  一、政策内容深度解读  (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对建造师资格制度不产生影响  依据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办发【2013】22号)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步入深化阶段。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委员李素贞副教授谈到:“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理论制度的现实管理手段之一,而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许可。十八大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主要改革方向为简政放权,首当其冲的就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的对象为行政审批项目,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行政审批项目即以此可以分为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即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调整范围进行规制的审批项目,非依《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进行归类即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当然,二者在理论上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区别,在此不再赘述。  通过此改革方案,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和预测政策走向。首先,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换言之,未来几乎不会再新设其他资格考试类项目,因此现在已经保留的建造师考试的含金量会更高。其次,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代之以政府部门内审或后置审批。对此,环球网校名师、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恒副教授谈到:“从2013年起,我国就开始规范这类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今年开始分批取消,按照十八大改革方案的要求,到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是,一级建造师考试则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后,对水平类资格考试的相关管理工作,由国务院部门转移至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其实,这一转变主要是针对于政府部门间的权力博弈与运作而设置的,对建造师资格制度运作本身则不会产生影响。  2013年9月河南省政府决议提出取消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注册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而在最终执行环节,仍按照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信息,请各位予以关注,具体见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关于注册的相关信息。  一级建造师属住建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为《建筑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经法律修订,不得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所以,不会取消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  二级建造师不属于住建部的审批事项,而是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在没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调整审批事项的性质。因此,不会取消二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同时也不会降低建造师的市场价值。  (二)部分准入类资格的取消对建造师资格制度不产生影响  目前,我国考试乱象问题亟待进一步规制。从职业考试的体系角度来讲,职业考试分为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有区分执业资格考试和准入资格考试。执业资格主要针对社会通用性强、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而言,准入资格主要针对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事项而言。同时,职业水平考试则与行业准入和执业准入无关。  上个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议,涉及到行政审批项目共95项,其中,各位考生比较关注的考试类的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品牌管理师等11项。  人社部紧随其后,出台最新规定。针对人社部的最新规范,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专家李佳升[⑩]教授谈到:“取消了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是跟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关系并不密切的,可以按程序提前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在确需保留的前提下可以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尤其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却有必要保留的,可以经人社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予以管理。”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这11项主要是涉及非国家利益、非公共利益、行业从业人员和受众范围较小的审批事项,不包括建造师。而建造师近年报考人数突破三百万每年,从业人员三千万以上,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建造师的工作成果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无处不离。因此此次取消准入类资格的行政行为对建造师资格制度不会产生影响。  二、工程实践改革反思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建造师制度。自2003年第一届建造师考试时,全国的建筑业企业有10万家左右,从业人员达3669万人,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经批准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有50多万人,其中一级项目经理10万余人,但对外工程承包额却仅占国际建筑市场的3%。但经过11年的建造师考试制度的运行,截止2014年9月3日,全国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数336238人,变更注册197881人。其中,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注册人数都超过30万人,位居前两位。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为我国培养技术人才、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增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等国家利益作出巨大贡献。  但也恰如市场需求的大量激增,在行业良性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众多乱象问题。建筑工程学院王双增[11]院长谈到:“具有资质的建造师人才稀缺、企业承揽工程因资质问题受到阻碍,不惜重金“租证”。同时,建筑行业考核评价体系尚待健全、工程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问题尚待有效的监督管理,多重因素,共同滋生挂靠产业链。但是,制度的建设不会因噎废食,对于一级建造师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的资质管理今后只能加强,不会削弱。可能会向先进国家学习,也会和政府转变职能相结合。但是在改革中前进的目标不会改变。”  2014年8月31日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修订案)》,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对于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最高可罚2000万元,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从最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安全生产的处罚力度和重视力度,即可见一斑。  从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来讲,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对行业进行规范管理,进而完善建筑行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但绝非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和简政放权。同时,对于建造师资格管理制度而言,存在《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且从制度运行和法律修订程序来讲,都绝非可以通过简单程序即予取消此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业和市场变革。

102 评论(15)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