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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的前景如何 作为行业紧缺人才,二级建造师发展前景以及证书含金量一直为业内人士津津乐道。新规落地后,二级建造师热度不减,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二级建造师未来发展必会大放异彩。今天,我就带大家展望一下未来二建的发展趋势。 在建筑市场下,为什么二级建造师会脱颖而出? ①市场对于行业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建筑业从业人数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工程承包额仅占国际承包市场的3%。缺乏国际认同的高素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并争取得到有关国家认可,将成为我国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增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的一个重要条件。同时,随着国家建设的进一步繁荣,建造师将会成为越来越多的人耀眼的职业。、 ②《建筑法》的规定 《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鉴于建造师在企业资质评定,年度审核,招投竞标,合同签订,施工组织,工程验收,竣工审批等具有关键作用;2008年2月27日所有项目经理证书作废,由建造师全面取代,同时取消三级项目经理证书;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没有一定数量的建造师,意味着新的工程合同难接到,所有在建工程将面临停工危险,企业没有办法进行资质评定,故安排人员参加建造师考试且通过,显得迫在眉睫,非常重要。 ③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 二级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 要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参加全国每年一次的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的考试制度。 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考试设3个科目,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④我国建筑大环境的发展 我国建筑业技术进步又结新硕果,随着工法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施工企业的重视和认识程度也逐年提高,申报数量和入选国家级工法的数量逐年增多。 近几年来,工法的推广和应用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给企业带来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同时,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工程项目的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以及不同工程项目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所以,专业高素质人才将是我国建筑行业的迫切需要,通过建造师考试取得证书也将是梦想迈进高薪好前景建造师职业的必经之路。 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个人为提升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大教育投资。 随着建工法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施工企业的重视和认识程度也逐年提高,建工法的推广和应用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为企业带来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级建造师现在从市场上来看,比较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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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管理规定取消了执业印章,必然用亲笔签名代替。亲笔签名必然别人难以模仿,就是模仿了也属于建造师本人的签字,只一方面是在保护建造师,堵死了用证单位钻规定的空子,平时用执业印章代替建造师本人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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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暂时不会取消,也没有任何取消的政策或者消息,这几年取消的是临时二建证书,也就是说用处是和二级建造师一样的,取消了临时的证书,那对普通的二级建造师的需求量反而是增加了,所以今年二建的考生通过的数量是有明显增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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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消。 二级注册建筑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取得《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经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后方可称为国家注册二级建筑师。 从政策内容和工程实践等方面予以深入解读,了解二级建筑师资格考试是否取消: 一、政策内容深度解读 (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对建造师资格制度不产生影响 依据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办发【2013】22号)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步入深化阶段。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委员李素贞副教授谈到:“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理论制度的现实管理手段之一,而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许可。十八大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主要改革方向为简政放权,首当其冲的就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的对象为行政审批项目,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行政审批项目即以此可以分为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即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调整范围进行规制的审批项目,非依《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进行归类即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当然,二者在理论上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区别,在此不再赘述。 通过此改革方案,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和预测政策走向。首先,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换言之,未来几乎不会再新设其他资格考试类项目,因此现在已经保留的建造师考试的含金量会更高。其次,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代之以政府部门内审或后置审批。对此,环球网校名师、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恒副教授谈到:“从2013年起,我国就开始规范这类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今年开始分批取消,按照十八大改革方案的要求,到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是,一级建造师考试则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后,对水平类资格考试的相关管理工作,由国务院部门转移至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其实,这一转变主要是针对于政府部门间的权力博弈与运作而设置的,对建造师资格制度运作本身则不会产生影响。 2013年9月河南省政府决议提出取消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注册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而在最终执行环节,仍按照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信息,请各位予以关注,具体见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关于注册的相关信息。 一级建造师属住建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为《建筑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经法律修订,不得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所以,不会取消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 二级建造师不属于住建部的审批事项,而是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在没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调整审批事项的性质。因此,不会取消二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同时也不会降低建造师的市场价值。 (二)部分准入类资格的取消对建造师资格制度不产生影响 目前,我国考试乱象问题亟待进一步规制。从职业考试的体系角度来讲,职业考试分为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有区分执业资格考试和准入资格考试。执业资格主要针对社会通用性强、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而言,准入资格主要针对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事项而言。同时,职业水平考试则与行业准入和执业准入无关。 上个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议,涉及到行政审批项目共95项,其中,各位考生比较关注的考试类的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品牌管理师等11项。 人社部紧随其后,出台最新规定。针对人社部的最新规范,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专家李佳升[⑩]教授谈到:“取消了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是跟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关系并不密切的,可以按程序提前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在确需保留的前提下可以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尤其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却有必要保留的,可以经人社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予以管理。”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这11项主要是涉及非国家利益、非公共利益、行业从业人员和受众范围较小的审批事项,不包括建造师。而建造师近年报考人数突破三百万每年,从业人员三千万以上,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建造师的工作成果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无处不离。因此此次取消准入类资格的行政行为对建造师资格制度不会产生影响。 二、工程实践改革反思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建造师制度。自2003年第一届建造师考试时,全国的建筑业企业有10万家左右,从业人员达3669万人,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经批准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有50多万人,其中一级项目经理10万余人,但对外工程承包额却仅占国际建筑市场的3%。但经过11年的建造师考试制度的运行,截止2014年9月3日,全国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数336238人,变更注册197881人。其中,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注册人数都超过30万人,位居前两位。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为我国培养技术人才、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增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等国家利益作出巨大贡献。 但也恰如市场需求的大量激增,在行业良性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众多乱象问题。建筑工程学院王双增[11]院长谈到:“具有资质的建造师人才稀缺、企业承揽工程因资质问题受到阻碍,不惜重金“租证”。同时,建筑行业考核评价体系尚待健全、工程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问题尚待有效的监督管理,多重因素,共同滋生挂靠产业链。但是,制度的建设不会因噎废食,对于一级建造师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的资质管理今后只能加强,不会削弱。可能会向先进国家学习,也会和政府转变职能相结合。但是在改革中前进的目标不会改变。” 2014年8月31日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修订案)》,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对于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最高可罚2000万元,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从最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安全生产的处罚力度和重视力度,即可见一斑。 从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来讲,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对行业进行规范管理,进而完善建筑行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但绝非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和简政放权。同时,对于建造师资格管理制度而言,存在《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且从制度运行和法律修订程序来讲,都绝非可以通过简单程序即予取消此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业和市场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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