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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果果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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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的烂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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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专业问题,可点我名称进论坛和同行交流下。

294 评论(9)

殷血丹霞

劳动法的仲裁和合同法的或审或裁不是一个概念

280 评论(10)

洛林小叮当

这是题目有瑕疵造成的。而每年的标答是不公布的,所以机构们会有各自的理解。随着改革的深入,法治制度的完善,以后肯定会公布标答的,从而更好的提高大家的专业水平。(高考可能先行的,所以高考有可能先公布答案)另根椐 法规,没有明确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245 评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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