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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黑龙江住建厅发布了关于优化二级建造师管理的通知,宣布自2021年1月4日,启用新版二级建造师管理系统,取消人工审批环节,这也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黑龙江新版二级建造师管理系统详细情况。1、优化审批方式自2021年1月4日,启用新版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取消人工审批环节,涉及二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聘用单位变更的应办理注销业务后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名称变更等业务由系统即时受理、智慧审批,生成二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2、业务办理流程(1)填报信息。在办理注册申请前,拟注册人员需持个人CA锁登录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人员信息库,完善个人信息,并确认当前在职单位信息。(2)业务办理。拟注册人员持个人CA锁登录黑龙江建设网-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申办(网上办事平台)-人员证书事项-建设执业注册资格证事项,按照《二级注册建造师电子化办事流程》申请办理相关业务。3、有关注意事项(1)原二级建造师系统将于2020年12月30日0时下线,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对系统中已申请业务应及时予以办结。(2)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二级建造师全部使用电子证书,请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加强服务指导,及时申请换发,以免影响正常职业活动。(3)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证书延续业务,逾期未办理延续的自动注销。(4)二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个人CA锁办理业务,个人CA锁数字签名与本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妥善保管,防止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个人CA锁丢失的,请及时登录数字证书注册平台申请遗失补办。(5)涉及个人基本信息填报、平台系统问题,由省住建厅信息中心予以解答,政策咨询由省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予以解答。黑龙江新版二级建造师管理系统1月4日启用,也希望需要进行二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等手续的考生,能够提前了解,做好必要规划,保证二级建造师注册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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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的通知》。从2020年9月11日起,调整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延续注册事项审批流程:申请人在线提交申请、其聘用单位同意上报后,由注册管理系统自动受理、自动审批并生成电子注册证书,实现当日办结,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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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为了方便表述,我们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简称为原《规定》。《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供大家参考。 官方原文: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八、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