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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挂证专项整治”称得上是今年建筑业比较受关注的话题了,它对证书挂靠价格及企业生存有着很大的挑战和威胁,这无疑会给很多建筑企业、挂证人士、中介造成恐慌。从挂证整治相关政策的颁布到挂证自查自纠,再到现在各省陆续公布的严打挂证名单,已经证明了各政府的审查力度。 2019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 2017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512号文,管理规定中提到建造师继续教育变化、初始注册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审批时间要求、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建造师年龄最大改为65岁均可使用,注册需提交社保证明原件,注册建造师即将推行电子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重要的对建造师涉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将有新制裁。 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随着以上信息和相关主管部门了解,住建部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望近期出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成为了执业人员和建设行业各大论坛的热议话题,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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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申请注销好一些,否则会进入黑名单,影响信用。二级建造师强制注销流程如下:1、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书面向建造师注册单位核实劳动关系情况。2、如建造师注册单位收到函件后配合办理,则业务办结;如建造师注册单位有反对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要求建造师补充资料。3、如建造师注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则予以强制变更(注销)。4、要求建造师补充资料的原因是由于双方提供的资料相矛盾,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明确,此时建造师一般应申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5、对不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直接去挂失,然后不补办。两种方法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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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上来讲:建造师资质证书,是用来给本人从事该业务的官方证明文件。因此,它只限于本人求职或从事该职业使用,如不是本人所用,以责任和义务的关系讲,它就构成了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为此出现责任事故,出让该资质证的当事人不仅要对其行为付出经济损害的赔偿,同时也要为这引起的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此资质证的颁发使用条件来看,一开始它就届定了“挂靠”行为的违法性,所以法律不可能承认其所谓合同的一切合法存在。当然,现实当中很多人没有取得这种资质却依然在进行相应的建造业务,其所取得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就是使用这种“挂靠”的方式来获取行政审批的“形式审察”程序而达到手续条件的……而这种方法,以形式要件的存在来讲,它是合理的——但,关键的,是以后你得为以此登记所签发的业务文件负责进行审核。若不是这样,而出现责任事故,你就得为此付出沉重的“无因管理”经济或刑事连代责任了!!所以,这“挂靠合同”的如何使用,法律已宣告它“违法”,但实际上社会中却大有人使用或应用,一切关系或存在,就完全看你个人是如何操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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