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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依0317
需要继续教育。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后面略)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后面略)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六)接受继续教育;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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