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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师# 导语】2022年陕西考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重要提示已公布,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查阅,下面 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各位应试人员: 202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陕西考区)将于5月28、29日在西安地区举行。为更好服务应试人员、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考试执行开考5分钟后,迟到应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考2小时后,方可交卷、退场。 2.考前30分钟,应试人员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请应试人员考前认真检查证件有效期限,持社保卡和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者,应前往考务办,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进场考试,持临时社保卡不能参加考试。 3.开考前将宣读《考场规则》等考试相关规定,请及时进入考场,以免影响考试。在安检后按准考证规定座位号入座,坐错座位为违纪。 4.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除规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装入自备手提袋内(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放置在指定位置。应试人员在座次表上签名时需填写本人手机号码。 严禁将手机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设备(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5.接到试卷后,应试人员先检查考试科目是否正确及试卷有无印刷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严重污点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后果自负。 6.应试人员须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位置,用黑色墨水笔准确、完整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用2B铅笔准确、完整填涂准考证号等信息,否则按零分处理。 主观题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不得做其他标记。 7.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开考后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得窥视他人或让他人窥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8.开考2小时后,提前交卷离场的应试人员,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收取试卷、答题卡等,经核实无误,退还本人身份证件后离场。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清点收齐后,经允许方可离开考场。应试人员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答题卡,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9.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具体情形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在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或答卷),防止被他人抄袭。因考试中被他人抄袭,判定为雷同答卷的,后果自负。 10.应试人员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违纪违规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试人员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处理。 11.成绩查询网址:。请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考试合格后领取证书时使用。请关注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和微信公众号sxrskswx,获取考试、违纪处理、资格复核、领证等资讯。根据告知制要求,我们将对应试人员将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将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由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报名资格复审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公告内容,否则后果自负。 12.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如下: (1)考试当天考生须持本人首场考试考前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提前小时到达考点,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扫码测温进入考点。“健康码”、“行程码”为绿码且现场测温不高于℃的可进入考点;“健康码”、“行程码”非绿码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2)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考试当天携带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医学评估合格后可进入考点考试。 (3)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本人报告体温等异常症状,且无考前7天内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人员,经驻点医护人员健康评估后,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将被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因个人原因需要接受健康评估或者转移到备用隔离考场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 (4)严格落实居住地和西安市疫情防控要求及隔离政策,考前未完成隔离管控等措施的,不能参加考试。详细疫情防控要求,请按照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2022年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陕西考区)疫情防控公告》执行,如有变动以疫情防控最新要求为准。 13.请应试人员考前务必认真阅读准考证应试人员须知、《考场规则》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和疫情防控相关内容,做好考试前期准备工作,自觉维护考试环境,诚信参考。 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正考试秩序。 考试作弊纳入失信名单,全国实施联合惩戒。 祝各位应试人员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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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师# 导语】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即将开启,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及时获取考试相关的信息,下面 的更新。 202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将于5月29日-30日举行。为了保障考试安全和广大考生健康,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次考试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举行,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我院发布的《湖南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的具体要求,知悉防疫相关规定,按要求做好相应防疫准备,提前彩色打印好本人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并确保打印的图片信息完整、清晰,在进入考点时供工作人员查验。 二、领取或打印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考前准备。要认真查看自己参加考试所在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要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三、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好出行时间和交通路线。因防疫需要,应试人员车辆不允许进入考点。建议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提前小时到达,从提示校门进入考点。开车前往的应试人员,建议另带一名驾驶员,送达考点后即停即走。 四、应试人员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电子身份证、单位社保卡不能作为有效证件参考),主动配合查验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提前彩色打印),测量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如身份证遗失或过期,可提前到户籍或考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五、考前21天内有境外旅居史并按规定完成隔离、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不能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能参加考试。 为方便安排隔离考场,请以上两类应试人员在5月28日12:00前向我院二部主动报告备案(联系电话:、84688383)。 特别提醒:根据我省疫情防控最新要求,请4月19日(含)以来到过营口市、沈阳市,5月1日(含)以来有六安市、合肥市肥西县,近期有广州市、深圳市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以及与广东省、辽宁省和安徽省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行程轨迹有交集的考生,应按省、市疾控部门要求落实健康管理、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并在考试前第一时间主动向我院报备相关情况。 应试人员在考前及考试期间应按规定主动如实申报自身健康状况及旅居史、接触史等疫情防控信息。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包括虚假健康码行程卡)的,将取消考试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与报名时一致),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21天内入境并按规定完成隔离、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 七、根据规定,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开考两个小时后可提前交卷。认真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作答要求,按规定答题。否则后果由本人承担。 八、应试人员应妥善保管并携带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参考。如身份证遗失,可提前到户籍或考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九、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作违纪处理。严禁参与团伙作弊、高科技作弊。 十、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十一、考场内全程视频监控录像,监控室全程专人实时监看,考后可全面倒查。 十二、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包括抄袭的和被抄袭的),并视具体情形按照规定追加相应处理。在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或答卷),防止被他人抄袭。 十三、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涉考犯罪规定。如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敬请广大应试人员诚信参考,远离作弊,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1:湖南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湖南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安全进行。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在考试前14天(考试日)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湖南本省的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领健康码,外省的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通过微信小程序“通信行程卡”申领),持续关注自己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并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体温≥℃)、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和排查,保证参考时身体健康。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考前21天内入境并按规定完成隔离、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应于考试当天入场时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为保证考生能准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事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信息彩色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并确保打印的图片信息完整、清晰。 四、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小时到达考试考点。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接受体温测量,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色、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且无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进场时须有序排队,合理保持人员间距。 五、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与报名时一致),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21天内入境并按规定完成隔离、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 六、进入考点时两次体温测量不正常的考生,须现场签字确认,作为不参加考试(成绩有效期顺延一年)依据。 七、考前21天内入境并按规定完成隔离、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且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的考生,将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此类考生应在5月28日12:00前主动向我院报告备案(联系电话:、84688383)。没有主动提前报备的,将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八、所有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从进入考点直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包括在考场就座后考试作答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 九、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现场医务人员会同考点研判认为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到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十、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合理保持人员间距。 十一、考生在外餐饮应选择卫生条件达标的饭店就餐,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餐前餐后必须洗手。 十二、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防疫要求,并签署《湖南省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书》,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即视同为认同并签署书。 附件2:湖南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南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附件3: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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