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数第一丑
拿证的问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即可。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
注册的问题:
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注册时间:2019年3月1日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在2024年3月1日前申请初始注册,2019年3月1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在取得资格证书后5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否则将视为逾期初始注册。步骤如下:登录“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后点击【开始XX注册】:
1.选择合适的初审机构;
2.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审核后的个人证件照;3.选择注册类别(如可选);4.填写聘用单位信息;5.填写继续教育(如需要);6.填写工作经历;7.下载并直接打印申请表(共两页),本人签字,单位填写并盖章;8.申请表两页连同有关材料拍照后上传;9.点击提交,完成注册申请;经初审、终审、部批准后制证,注册证书(标签)寄送初审机构,领证请联系相应的初审机构。注册申请需上传的材料1.初始注册①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后直接打印(共2页)、本人签字、单位填写并盖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无效;公章要清晰,且申请表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公章上的一致);②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可不完整上传,可只上传能够体现聘用人员姓名、岗位或所从事工作、聘用期限、聘用单位名称,签订日期以及双方签字盖章页。);③手持身份证件拍照(须确保可识别是本人手持本人身份证件);2.延续注册①延续注册申请表(有关要求参见初始注册);②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有关要求参见初始注册);③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书面陈述(需本人签字)。履职情况内容应当是:申请人在当前注册周期内,完成或参与的具体主要安全生产工作(或项目),应能够详实地反映申请人具体工作实施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成果等信息。若履职情况仅是描述执业期间的工作职责或其工作内容与安全生产工作不相关,审核不予通过。同时应满足继续教育要求。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3.变更注册①变更注册申请表(有关要求参见初始注册);②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有关要求参见初始注册)或单位更名材料。领取时应带原注册证书。注册有效期满前一年内的变更注册,需要同时自动办理延续注册的,应满足继续教育要求。4.重新注册①重新注册申请表(有关要求参见初始注册);②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有关要求参见初始注册);同时应满足继续教育要求。注:继续教育记录为个人填写非培训机构导入的,建议提供相应的继续教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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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以后,要到国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申请注册。注册人员必须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4、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首次注册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5年内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申请注册,若在超出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将按照预期初始注册办理。
进入国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登录后点击【开始XX注册】:
1、选择合适的初审机构;
2、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审核后的个人证件照;
3、选择注册类别(如可选);
4、填写聘用单位信息;
5、填写继续教育(如需要);
6、填写工作经历(至当月);
7、打印申请表(共两页),本人签字,单位填写并盖章;
8、申请表前后两页连同有关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
9、点击提交,完成注册申请;经初审、终审、部批准后制证。
申请注册时,可根据聘用单位的具体情况,参照以下顺序依次判断选择哪一类初审机构。
1、属于其他部委管理的,如列表中有,请相应选择,如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专业)、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安全专业);
2、属于中央企业集团的,如列表中有,可相应选择,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下的企业;
3、属于应急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可选择国家应急管理部;
4、上述情况外,一般应选择相应的省级初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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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考试组织实施】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和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一)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的;(二)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的;(三)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的;(四)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的;(五)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的。第十条【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一)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4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的;(二)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的;(三)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的。第十一条【免考条件】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安全工程类或者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十二条【注册许可】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执业活动。取得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以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注册。取得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注册。第十三条【注册条件】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家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一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三)无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第十四条【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被吊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五)在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六)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管理部门规定其他不宜注册条件的。第十五条【受理程序】受理注册申请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准予注册的,颁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不予注册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第十六条【注册有效期】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第十七条【兼职注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安全工程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兼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第十八条【撤销注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办理注册的部门或者机构注销其执业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自行中止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的;(五)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不宜继续执业的。当事人对注销执业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执业证书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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