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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及报名时间如下:
一,报考条件。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a.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b.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c.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2.专业考试的报名条件
a.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b.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c.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d.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e.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f.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3.截至2002年以前以下情况的报考者可免去参加基础考试,直接进行专业考试
a.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b.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c.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d.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e.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程设计工作满10年。
f.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g.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h.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二,报名时间
各地2018年电气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地区 考试报名时间
云南 9月7日-13日
贵州 9月7日-10日
广西 9月7日-14日
新疆 9月8日-16日
上海 9月7日-13日
甘肃 9月7日-14日
山东 9月10日-16日
陕西 9月8日-14日
内蒙古 9月8日-13日
山西 9月8日-16日
广东 9月7日-16日
江苏 9月7日-16日
湖北 9月7日-14日
湖南 9月7日-16日
天津 9月7日-11日
福建 9月7日-14日
北京 老考生:9月7日-16日,新考生:9月7日-11日
河南 9月8日-15日
黑龙江 9月10日-16日
吉林 9月7日-16日
安徽 9月7日-12日
江西 9月7日-11日
重庆 9月7日-16日
四川 9月7日-16日
浙江 9月7日-16日
西藏 9月7日-14日
青海 9月8日-13日
河北 9月7日-13日
宁夏 9月7日-14日
兵团 9月7日-16日
海南 9月7日-16日
考试吧电气工程师考试网
扩展资料:
考试报名所需资料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二份)、附件表(一式一份);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4.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一寸免冠彩照5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参考资料:中国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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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左右。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每年只有一次。如果在2021年申报中级工程师,一般都是在1-6月份开始受理材料,6-8月上交材料,进入初审阶段,9-12月是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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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领证一般在成绩公布两个月后。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第十六条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七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九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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