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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为CMES。第二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规、维护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本会的工作指导原则是:坚持服务大局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科经结合为纲,互利共赢为策,构筑精品为要,科学管理为基”的基本经验和做法;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为中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二、接受政府委托,组织评价机械工业重大科学技术成就,发布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重大进展;三、承担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委托交办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成果鉴定工作;四、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术资格认证工作;五、编辑出版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六、兴办继续教育,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活动;七、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对外技术咨询和中介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八、表彰、奖励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九、兴办旨在促进社会进步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科技实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籍,其中,个人会员分列学生会员、准会员、会员、高级会员和会士五类。第八条 理事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员工作。授权工作总部负责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以及居住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会员的吸纳工作和会籍管理工作;授权各专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承担在其专业领域的学生会员、会员和团体会员吸纳工作及相应的会籍管理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承担各自行政区域的学生会员、会员吸纳工作及相应的会籍管理工作。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一、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1.普通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2.普通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的在读研究生。二、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准会员:1.毕业后继续从事与机械工程领域相关科技工作的学生会员;2.具有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尚没有获得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三、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3.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四、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已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1.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2.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级科技奖项和本会科技奖项者;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学术著作者;4.担任本会、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的理事(或委员)职务者;5.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者。五、凡在机械工程或其相关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要贡献,具有10年(含)以上高级会员会龄,并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者,可申请成为会士。六、凡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机械科技工作者以及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机械科技工作者,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相应会员资格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七、依据本会与国外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双方互赠指定人员会籍的规定,经理事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接纳,发给上述指定人员相应等级的会员证书和证章。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一、学生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院校推荐,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经理事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批准并颁发学生会员证书和证章。二、准会员:学生会员可在毕业离校一年内提出申请,经理事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批准,将学生会员资格直接转为准会员。三、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经理事会授权的分会或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批准,报本会备案。会员证书和证章由本会统一制作,由各分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颁发。四、高级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工作总部、各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推荐,或由本会二位高级会员介绍,经理事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批准,发给高级会员证书和证章。五、会士:本人提出申请,至少五名高级会员或三名会士推荐,经本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初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成为本会的会士,并颁发会士证书。每年度颁发会士的人数不超过当年在册高级会员总人数的3‰。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一、学生会员、准会员、会员的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二、高级会员的权利除享有会员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1.免费获得本会会务通讯;2.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的优先权;3.除特定情况外,享有会议注册费优惠待遇。三、会士的权利会士除享有高级会员的权利外,还可按期全年免费获得学会所主办的期刊(任选一种)。四、个人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5.按时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一、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凡与本会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二、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团体会员须由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工作总部或分会审核,报理事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批准,并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三、团体会员的权利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四、团体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5.按期缴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相关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第十五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相应的荣誉称号。第十六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与创新做出重大贡献、享有公认的学术声望、热心支持、参与本会活动并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荣誉会员称号。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1.制定和修改章程;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4.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5.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6.审议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7.审议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各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选举产生,任期内的理事会理事为当然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主席团主持。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经理事长提名,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聘任或解聘;8.决定副秘书长、各分会组成人员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或解聘;9.确定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并监督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11.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12.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理事候选人分别由各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和工作总部按地域、专业和部门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应是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为满足学会工作需要,可吸收部分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自愿出任学会特邀理事。第二十三条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可由原推选的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或部门申请更换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工作总部可提出增补理事会成员的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名理事委托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聘请有关方面的顾问,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1、3、5、6、7、8、9、10、11、12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2.在机械工程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3.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必须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以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授权,由理事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签发对外双边合作协议、有关工作条例、规定、制度等重要文件;4.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常务副理事长人选,报理事会通过。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协助负责本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工作总部的领导;5.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五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1.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2.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1.主持学会工作总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有关方面(如外事、法律、财经和有关行业科技等)顾问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聘请;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七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1.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2.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本会的活动依法和按章程开展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到七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责如下:1.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2.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情况,当其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5.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同意。第五章 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各工作委员会的秘书由工作总部专职人员担任。第四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工作总部。工作总部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第四十三条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下设若干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从事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第四十四条 各分会不得另行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五条 分会实行委员制,其领导机构是分会委员会,职责如下:1.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学会活动;2.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3.制订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4.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对其相应的学术组织提供业务指导;5.组织表彰奖励。分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第四十六条 分会委员会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委员的任职资格参照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分会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正副总干事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根据需要,分会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荣誉职务和顾问等。分会的荣誉职务和顾问需经分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分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力求精干,其规模应根据该分支学科活动的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60人。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名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分会委员会任期为四至五年。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第四十七条 分会总干事负责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分会秘书处应设在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积极支持本会和分会的工作、并能确保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研究院所或其他合适的单位。分会委员会或其筹备委员会应就其挂靠单位的确定或更改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第四十八条 本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建立业务指导关系,本会各分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下属之对应学术机构建立业务指导关系。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第四十九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核准,设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分别表彰奖励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青年科技工作者和优秀科技论文;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共同设立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表彰奖励重大科技成果。第五十条 设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学会工作成果奖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工作者奖,分别表彰奖励本会系统重大工作成果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第五十一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学会工作成果奖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工作者奖每五年评审一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五十二条 设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制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学会工作成果奖和先进工作者奖评审细则、确定具体奖项、确定获奖人员和项目名单,报请本会理事会最终审定。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请国内外权威人士担任。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缴纳的会费;2.中国科协拨款;3.政府部门拨款;4.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资助和捐赠;5.学会各种基金收益及利息收入;6.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7.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七条 工作总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或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第六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会 徽第六十二条 本会会徽为由4个花瓣和齿轮所组成的图案。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六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修改后的章程需在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正式生效。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1年11月15日经本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第六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2011年11月15日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哈皮小暖
教育公司章程范本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作用于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章程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教育公司章程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一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制订。
第二条 教育实施的宗旨与目的如下:
(一)兹为加强人事管理,重视教育训练而提高员工的素质,施予适切的教育训练,以培养丰富的知识与技能,同时养成高尚的品德,处理业务能达成科学化,成为自强不息的从业人员。
(二)使员工深切体认本公司对社会所负的使命,并激发其求知欲,创造心,使能充实自己不断努力向上,奠定公司基础。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教育训练分为不定期训练与定期训练两种。
第四条 本公司所属员工均应接受本办法所定的教育,不得故意规避。
□ 不定期训练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教育训练由各部科主管对所属员工经常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主管应拟定教育计划,并按计划切实推行。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经常督导所属员工以增进其处理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时应具备的知识,必要时得指定所属限期阅读与业务有关的专门书籍。
第八条 各单位主管应经常利用集会,以专题研讨报告或个别教育等方式实施机会教育。
□ 定期训练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教育训练定期训练每年二次分为上半期(四五月中)及下半期(十、十一月中)举行,视其实际情况事务、技术人员分别办理。
第十条 各部由主管拟定教育计划,会同总务科各排日程并邀请各单位干部或聘请专家协助讲习,以期达成效果。
第十一条 本定期教育训练依其性质、内容分为普通班(一般员工)及高级班(股长以上干部)但视实际情况可合并举办。
第十二条 高级干部教育训练分为专修班及研修班,由董事长视必要时随时设训,其教育的课程进度另定。
第十三条 普通事务班其教育内容包括一般实务(公务概况、公司各种规章、各部门职责、事务处理程序等),本公司营业公民(待客接物的礼节及陶冶品格)等精神教育以及新进人员的基本教育。
第十四条 普通技术班其教育内容应包括一般实务外,并重视技术管理,专修计算机各种知识。
第十五条 高级事务班以其教育内容为具有业务企划,使得经营管理企业,善领导、统卸部属,贯彻执行业务等有关主管必修的知识与技能。
第十六条 高级技术班教育内容为通晓法规,了解设计,严格督导,切实配合工作进度,控制资材节省用料,提高技术水准等并视实际需要制订研修课题。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训练的课程进度另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主管实施教育训练的成果列为平时考绩考核纪录,以作年终考绩的资料,成绩特优的员工,可呈请选派赴国外实习或考察。
第十九条 凡受训人员于接获调训通知时,除因重大疾病或重大事故经该单位主管出具证明得申请免以受训外,应即于指定时间内向主管单位报到。
第二十条 教育训练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总公司内实施。
第二十一条 凡受训期间中,由公司供膳外不给其他津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个人晋升考评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员工素质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考 勤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校区主管同意,并报请考勤人员。
第二条上班时间
教学部:
周一、周二轮休
周三至周五13:00 ~ 21:00
周六、周日08:00 ~ 17:00
咨询部:
周一、周二轮休
周三至周五13:00 ~ 21:00
周六、周日09:00 ~ 18:00
第三条休息时间
周一、周二轮休
(注:所有人员用餐时间为12:00~13:00、17:00 ~ 18:00,周三下午13:00为校区例会时间,因季节变化调整工作时间时,另行通知)
第四条迟到、早退
1、 于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视为迟到,迟到一次上交团队建设基金10元,并于当日当时上交考勤人员;
2、 于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去者视为早退,并应于次日上班时上交团队建设基金10元;
3、 月迟到/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工1日计。
4、 员工因突发事件导致无法准时到岗,可呈请部门主任核准后,办理请假手续,不列入缺勤记录。
第五条事假
1、 员工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时,可以申请事假;
2、 事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3、 事假一年内累计达1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病假
1、 员工因疾病、非公负伤必须休养时,可以申请病假;
2、 病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3、 申请病假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假条,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旷工
1、未经准假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到职者,以旷工论处;
2、迟到、早退超过三十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计;
3、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章 假 期
第一条国家法定假日
1、 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清明节:1天。
注: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正常上班的员工,将以同等时间给予补休(未经批准私自调休者视为旷工)。
第二条休息
1、 由于工作需要,由公司统一安排每周休息日(特殊岗位情况因工作原因未能正常休息的酌情给予补休);
2、 所有员工学习培训、开例会时,原则上不准调休、请假。
第三条婚假
1、 员工晚婚休婚假:5个工作日,非晚婚休婚假:3个工作日;
2、 申请婚假需附结婚证;
3、 婚假不可分次申请,需一次休完;
第四条产假
1、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2、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给予陪护假期3天;
3、 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15天;妊娠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30天;
4、 申请产假需提供医院证明或预产期证明。
第四条年休假
1、 工龄满一年以上员工可享有每年带薪休假3天;
2、 工龄满两年以上员工可享有每年带薪休假5天;
3、 工龄满四年以上员工可享有每年带薪休假10天;
4、 年休假不可分次申请,需在一年内一次休完,不可存假;
5、 年休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同部门人员申请同月休假者不得超过两位。
第五条工伤假
工伤假依据医院诊断书核给,期限按国家和所在城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丧假
1、 父母(含配偶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3天;
2、 (外)祖父母、配偶的(外)祖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1天;
3、 申请丧假须附医院死亡证明或讣告或户籍注销证明;
4、 需赴外地的员工可增加路程假1天。
第四章 请假、调班、调休、陪读、值班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一条员工请假应先到考勤人员处领取《请假单》,由本人填写,交校区主管审批,校区总监签字,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的假期需提前一周申请;
第二条员工各项调班、陪读、值班,由校区总监负责审批;
第三条员工将经过审批的《请假单》交到考勤人员处存档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员工因特殊情况当天无法出勤且未事先请假的,须在上班前30分钟内电话报请校区总监和人事部,并在到岗后第一时间到考勤人员处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须提供证明的假期,如果事先无法提供,须在上班后第一天到考勤人员处提交证明,方可消假。无法提供证明者,按旷工从严处理;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公司考勤
1、 全体员工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上下班须由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替他人签到;
2、 公司培训、例会考勤制度依照上下班考勤制度执行;
3、 每月底各校区考勤员根据每月请假、陪读、值班等考勤资料,正确统计考勤表。
第二条每月底统计当月公司考勤,于每月31日21:00前报校区总监。
第三条校区总监对本校区考勤,应随时掌握、经常检查员工出勤情况。负责考勤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六章 工资的扣发、处罚及奖励
工资于每月15日统一发放,当月离职员工工资于次月15日领取。
第一条旷工者,扣发旷工当日二倍工资;
第二条事假者,扣发事假期间一倍工资,一个月内事假超过三天者,超出天数以扣除当日双倍工资计算;
第三条病假者,3天以内扣发病假期间50%工资,超过3天以事假扣发工资;工龄满一年者,一天以内病假不扣发工资,超出天数以扣发50%工资计算;
第四条每月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奖励成长基金100元;
第五条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条考勤延误影响薪资核算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
注:以上考勤的扣发、处罚及奖励将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员工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校区的发展壮大,营造安全文明、高效的办公秩序,提高群体作战能力,特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准则的实施。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一条校区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校区的运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第二条在接待校区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第三条工作时间内不得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第四条遇有客人进入教学区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用餐时间)办公区应保证有人接待;
第五条接听电话应及时,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人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做好接听记录;
第六条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短信及电子邮件、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第七条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校区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部分);
第八条员工在办公区内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校区办公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
第九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第十条员工要注重个人礼仪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大方得体。
第三章卫生规范
第一条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无灰尘);
第二条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第三条在校区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第四条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发现一次上交团队建设基金50元;
第五条正确使用公司内的电脑、饮水机、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脑、打印机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第六条爱护办公区域内的花木。
第四章保密规定
第一条员工须严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第二条主要管理人员须做好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口令;
第三条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非本公司人员来访,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办公区域;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一条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工作需要和员工的能力、工作表现、个人状况等,调整员工的职务、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员工应当服从公司对于岗位、地点、工作内容的调整,并按时按质地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
第二条员工须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导进行工作并主动向上司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条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主任或校区总监反映,听取意见;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整体规划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司是个大家庭,员工应团结互助,为公司发展作出努力。
第六章物品管理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购买,由专门负责人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情况领取发放;
第二条新进人员到领取时由负责人员统一配发各种办公用品。
第七章电脑管理
第一条使用者应保持电脑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下班时,务必关机并切断电源;
第二条使用者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储在相应位置上;
第三条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第四条工作时间内不允许在计算机和网络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看电影、聊天等),也决不允许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出现在网络上;
第五条公司网络由专门负责人员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网络结构及网络密码等;
第六条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各种网络用户名和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
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由校区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本校区具体情况进行修订。
本制度从20XX年11月25日起开始实施,在校所有教职工需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考勤度,考勤人员及校区主管根据考勤制度严格执行及监督。
安全教育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司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安全素质,防止不安全行为的重要途径,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酒店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使安全培训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轨道,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酒店内全体员工,包括各级安全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实行《安全培训卡》(见附件)登记制度,所有公司员工每人一卡,用于对该员工所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记录。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员工接受安全教育或培训后,由授课人员在《安全培训卡》登记,并由参加培训人员签名确认。
四、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卡》由公司人事部保管,生产员工的《安全培训卡》由公司安全部保管。授课人员记录时从上述两个部门借出《安全培训卡》,记录完毕后归还。
五、安全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各部门须积极主动,做好(或配合安全部做好)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管理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保安部经理(王安禄)为公司主要负责人,须按国家规定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每年参加由安全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再培训。具体报名手续由安全部负责。
七、保安部经理以及协助保安部经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按《山西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安全主任以上资格证书,或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安全部其他人员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方面的知识,能协助解决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问题。
八、各部门主管上岗前须接受安全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培训的.内容为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或单独约谈的方式进行,并在《安全培训卡》登记。
第三章 新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九、所有新进生产一线员工均需经过公司级、班组级“三级”安全培训后才允许上岗作业,非生产一线员工须接受公司级安全教育。
十、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部负责统一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8课时,培训教育内容包括:
(一)酒店简介,介绍本酒店的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工艺特点、主要设备设施、生产生活规律等方面情况。(课时)
(二)介绍本酒店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有关防范措施,包括:1、本酒店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性质及可能产生的伤害后果与防范措施;2、本酒店存在易燃物质容易导致火灾事故的车间与防范措施;3、本酒店存在的冲剪压切设备的危险性与防范措施;4、本酒店用电安全情况。(课时)
(三)介绍本酒店主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制度等。(3课时)
(四)介绍本酒店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1课时)
(五)与本酒店生产工艺特点相关的一般安全技术知识、重大典型事故案例等。(1课时)
十一、保安部根据上述内容,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级安全培训教材,其中的公司规章制度另行单独汇编成册并发给被培训员工。
十二、酒店级安全培训由公司保安部经理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授课,授课方式采取电脑投影幻灯片方式,授课人员须制作课件。
十三、公司级安全培训后方可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安全教育由用人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教训、防护用品、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
十四、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或车间主管负责授课,亦可授权相关的技术人员授课。课时不少于2小时。
十五、员工上岗前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岗前安全教育由各部门经理以现场讲解的方式授课,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工作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事故预防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安全监测、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等,教育课时根据岗位特点由班组长自定。
十六、从事危险作业岗位的员工须经专门的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后领取《操作合格证》,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十七、危险作业岗位的岗前安全培训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门技术员工负责。没有《操作合格证》的员工属于“学徒工”,不能单独上岗作业,只能在专门技术熟练工的指导下从事辅助工作。
十八、锅炉工的岗前培训为3~6个月,其他危险岗位员工的岗前培训期为7个工作日以上。如受训员工在入厂前在其他单位从事过相关工作,系“熟手”,培训期也可适当缩短,提前进行考核鉴定。
十九、危险岗位的岗前培训结束后,由受训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指导该员工的熟手工和安全部一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合格的,由指导该员工的熟手工填写《安全培训卡》并报安全部,安全部核发《操作合格证》。
二十、员工转岗,如此前未接受过新岗位的岗前安全教育,须接受新岗位的岗前安全教育。如转到危险作业岗位的,则须经岗前安全培训并领取《操作合格证》后才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四章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
二十一、本公司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包括:电工、焊工、电梯操作工和司炉工。
二十二、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培训合格后发操作资格者,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二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培训获得操作资格证有关费用由本人承担,公司不招录无证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操作。
二十四、被公司招用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提交操作资格证原件,公司安全部对资格证原件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合格后,留复印件归档备查。
二十五、新招用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由机电部统一管理,须参加“三级”安全教育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可不参加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岗前安全教育。
第五章 日常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六、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传播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各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由安全部统一组织,各部门(车间)主管应组织员工积极参与。
二十七、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由安全部具体负责,保证每个季度更新宣传栏的内容。宣传栏主要宣传与本公司有关的安全知识,宣传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模范标兵和模范行为,组织有关安全方面的讨论。
二十八、鼓励广大员工向安全部踊跃投稿,选用一篇文章付稿费50~200元。
二十九、在日常管理或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发现员工存在违章违纪行为的,除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理外,当事员工还须接受安全部的训诫教育,并由安全部在《安全培训卡》登记备案。
第六章 附则
三十、本制度授权安全部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制度发布之日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的,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要求补充培训。
三十二、补充培训由安全部具体组织。已经上岗3个月的危险作业生产员工可不再安排岗前培训,但仍须进行考核鉴定,合格后核发《操作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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