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不高兴
考试科目: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3个公共科目和“安全生产专业实务”1个专业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专业(不包括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客观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主客观混合科目。
报名办法: 符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考试。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考人员须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名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不实的责任。资格审核部门(机构)依据报考人员作出的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实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上述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安排等具体事项,请关注本网站和中国人事考试网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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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政府要对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并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实行准入控制,如建筑师、医师、会计师、律师和安全工程师等,防止一些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进入专业技术岗位,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必须建立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国家经贸委人事司和安全生产局在原国家劳动部对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量化评审基础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与国际化标准接轨而起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初稿。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后,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问题积极配合人事部开展了一系列论证工作和调查研究,学习并借鉴了国外经验,先后6次召开专家座谈会,组织专家讨论修改。200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开始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所有注册安全工程师都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国家注册后才能执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由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2002年3月,召开了有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领导和安全工程专家参加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专家论证会”,形成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送审稿。最后经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正式颁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并成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队组及办公室。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始启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制度开始实施,我国安全领域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全国有效。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定范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中明确限定在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受聘高级职称的人员。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作企业和个人独资经营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目前有众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如培训机构的基础建设问题、师资队伍建设问题、教材编制问题、国际执业资格的互认问题、认定工作与考试注册的关系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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