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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1月14日和15日。
2020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20年8月17日9:00~26日16:00。
缴费时间为8月29日8:00~9月2日23:59。未被抽查或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可进行缴费操作。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扩展资料: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入职条件
(一)安全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7年以上。
(二)安全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安全工程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2年以上;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3年以上。
(四)具有安全工程或者相关学科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1年以上;或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2年以上。
(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1年以上。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至少3年。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昏昏头了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11月14、15日举行。打印准考证。11月6-13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考前通过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应试时,应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入考点时需扫描健康码、接受体温测量(“河北健康码”显示为“绿码”且体温正常(℃及以下)方可参加笔试),全程佩戴口罩,具体可参考《河北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
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为加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工作,打击高科技有组织作弊行为,2019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试卷采用变换卷技术。
扩展资料:
考试设置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客观题)、安全生产管理”(客观题)、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客观题)、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主客观题)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7个专业类别。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1个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2个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米老鼠NANA
2022年内蒙古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9:00—9月5日24:00。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承诺本人已知晓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利与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承诺方式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报考人员利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幸福顺延
1、考试报名工作一般在考试前3月进行,具体报名时间请查阅各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的报考文件,亦可关注网校监理工程师频道考试报名栏目信息。
2、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为9月5日和6日,报名时间暂未公布,预计6月份开始报名。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应有如下职责: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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