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尖的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全文」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XX年二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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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消防证书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3、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接受继续教育。
5、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扩展资料:
一、相关考试规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二、资格聘任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消防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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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行驶哪些权利需要预先报告委托人? 1、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2、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档案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4、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 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档案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8、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9、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取得资格证,找一家监理公司注册
各有各的管理责任,如果是造价里面的问题都是造价工程师承担的。但是也不免除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1、你是施工单位,还是设计单位,还是造价单位,没有说明 2、你和何种性质的联络,也没有交代 所以,不太好判断
关于2012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变化方面: 本套教材的主要特点:一是注重了现行的政策法规。对相关法规的阐释注重原文原意,全面引证,避免断章取义,臆断发挥。二是突出了教材的实用性。以当前实际开展的监理工作为主要介绍内容,辅以典型案例分析,重点说明如何操作,旨在提高监理人员实作能力。三是注意了业务范围的前瞻性。一些住当前监理行业尚术普遍开展的业务,如专案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监理、风险管理等,虽未形成成熟经验,但在今后有可能实施的工作,也从理论上和方法上予以介绍,以满足相关监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需要,同时注意吸收了一些工程专案管理最新研究成果或最新模式。四是增强了体系结构的完整性。全套教材体系仍沿袭以监理业务主要涉及的三控制、二管理为主要框架,但在内容取舍中注意了相互衔接,避免了重复、遗漏、自相矛盾的现象。
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是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以合同为准则,合理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的分配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 我国称为监理工程师在国际上称为咨询工程师或称工程师。 设定监理工程师的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发包人期望从高效率的承包人那里得到按规定的时间和成本圆满完成的合格专案,同样承包人期望得到合理的工作条件,公平的运用合同条款,并很快收到他有权获得的付款。基于此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期望设定监理工程师,使合同双方紧密配合和协作,将专案的风险和对合同条款误解降低到最小程度,顺利完成合同任务。 建设监理定义:专案法人为专案合同的目的组建或选择监理工程师单位,协调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对承包人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是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以合同为准则,合理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的分配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在合同管理上是处于主导地位,合同双方的全部联络是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的,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是联络合同双方的唯一渠道。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管理中出现混乱和误解,更能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直接谈判解决争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调查,科学的作出判断,通过协商,以合同为准则,公正的作出决定。
可以只要你有高中文凭就可以考大专,有大专就可以考本科
A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般在所在省建设厅所属网站报名,报名时间建设厅的网站上有提示。
万有引莉
1前言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简称“监理通知单”)是指监理工程师在检查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后,用通知单这一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并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报监理工程师复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5.条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在条文说明中规定:“在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按委托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对承包单位所发出的指令、提出的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B1表(即《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现场发出的口头指令及要求,也应采用B1表予以确认”。由于监理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思想认识和经验上的不同,目前在签发监理通知单方面往往出现不统一和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就如何规范使用监理通知单谈以下几点体会。2监理通知单的意义与作用监理通知单是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向承包单位签发的指令性文件。目的是督促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工程施工,保证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能得到及时纠正。监理通知单具有强制性、针对性、严肃性的特点。监理通知单一旦签发,承包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并按时回复。善于运用和签发监理通知单是监理有所作为的体现。它能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促进工程建设的有效进行,有效地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同时,签发监理通知单也是考核监理如何行使手中权利的一个指标,是对监理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一种检验。3目前监理通知单签发中存在的不规范表现(1)提出的存在问题不详细,缺乏具体表述;或实际内容有偏差,证据不足。有的监理通知单中所述的问题空洞、抽象,如“现场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要求’,就缺少存在问题的具体钢筋部位、保护层厚度的实测数据、违反的规范名称和具体条款的描述,让人摸不着头脑,给人感觉是监理未到现场实测实量,而是凭拍脑袋想出来的问题。另外,由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的差别,将缺乏证据或有偏差的内容也写进监理通知单,从而影响到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评价,进而削弱或降低对监理的可信度和权威。(2)缺乏时间观念,对监理通知单的时效性缺乏认识和重视。具体表现在监理签发监理通知单的时间和承包单位签收通知单的时间均不具体,多数只署年月日,没有详细到时点分,时效观念弱。监理通知单的生效是以承包单位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为准,如签发和签收时间不具体,直接造成通知单的生效时间含糊。如承包单位在上道工序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时监理签发了通知单,但当天承包单位在问题未整改的前提下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此时对方即可辩称收到监理通知单时已完成了上道工序,开始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如要求他现在整改,则需要返工,既影响进度,又造成成本增加。此刻监理可谓骑虎难下,左右为难。原因就在于监理通知单签发时间不具体。尤为严重的是,如因对方未及时整改,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追究责任时可能因为监理签发通知单的时间不具体而影响到责任界定的划分。另外,缺乏时效性还表现在通知单中要求承包单位整改的时限不具体,这样承包单位对质量或安全问题不能及时进行整改,而是无限期拖延,给监理工作带来被动。(3)仅仅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整改纠正措施,未要求其采取预防措施.签发监理通知单不仅仅是针对本次发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求承包单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但此点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忽视。试想一下,如果不分析本次发生问题的原因,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不对人、机、料、法、环等导致问题产生的关键因素予以消除,承包单位的整改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类似问题还会在以后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发生。(4)用口头通知代替签发监理通知单。有的监理人员习惯于发现问题后均用口头通知承包商进行整改,不留下书面痕迹。这样,一方面不能完整地体现监理自身的工作情况,是一种监理有所不为的表现:另一方面如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就为责任界定留下后患。有的承包单位不恰当地把监理通知单与上级管理部门对其的质量安全处罚或考核指标挂钩,使之对监理通知中特别敏感,这无形中也为监理正常签发监理通知造成压力。而监理为顾全与承包单位的关系,采取少发甚至尽量不发监理通知单,进而凡是发现问题均采用口头通知的办法。(5)不允许承包单位申诉,强令执行。监理通知单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根据FIDIC合同条款规定,应允许承包单位申诉。承包单位如认为监理通知单内容不合理,应在收到监理通知单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提出报告,监理在收到承包单位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撤销或继续执行原监理通知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对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可要求承包水位立即执行监理通知单,或承包单位虽有异议,但监理决定仍继续执行监理通知单,此时承包单位应予以执行。如因监理通知单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未及时抄送建设单位,监理通知单回复后更是不转发建设单位。监理往往将监理通知单在第一时间内下发给承包单位,却迟迟不抄送建设单位,影响了建设单位在第一时间对施工中出现问题的全面掌控,导致监理自身也失去了一次争取建设单位对监理处理相关问题支持的机会。另外,监理通知单回复如不及时转发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监理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也就不得而知。(7)签发时监理人员冒名顶替或未做到亲笔签名。主要表现在监理员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专业监理工程师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签发监理通知单,在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栏上出现冒名签字或者直接打字上去的做法削弱了监理通知单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培养和树立监理人员的责任心。(8)缺乏能真实反映问题的工程照。有的项目监理机构未配备数码相机,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就不能做到就地拍照取证,并反映到监理通知单中,直接降低了反映问题的直观性和客观真实性。4监理通知单的撰写要点和签发注意事项在撰写监理通知单时,—方面要坚持原则,分清责任,既要提出问题所在,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和应当达到的目标;另一方面,内容应准确、完整、条理性强、表达清晰且要符合一定的格式要求。监理通知单的撰写和签发要注意下列要点和事项(以本文附后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示例)》的内容顺序依次说明):(1)监理通知单在用词上,要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应分别采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或“宜”、“可”、“不宜”等。(2)存在问题部位的表述应具体。如问题出现在主楼三层楼板某梁的具体部位时应注明:“主楼三层楼板⑥轴、(A)~(B)列L5梁”。(3)用数据说话,详细叙述问题存在的违规内容。一般应包括监理实测值、设计值、允许偏差值、违反规范种类及条款等,如:“梁钢筋保护层厚度局部实测值为18mm,设计值为25mm,已超出允许偏差±5mm,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5.2条款规定”。对吃不准的问题,监理应在内部切磋商量,查找相关标准规范后予以判断。(4)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时限应叙述具体,如:“在48小时内”。(5)要求承包单位在监理通知单回复时,针对提出问题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阐述整改采取的措施、整改经过和整改结果等。(6)要求承包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7)注明承包单位申诉的形式和时限,如“如对本监理通知单内容有异议,请在24小时内向监理提出书面报告”。(8)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栏应亲笔手签,坚持“谁签发、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9)签发和签收时间应具体,宜详细到分钟,如:“2005年3月10日上午9:30监理签发,上午9:35承包单位负责人签收”。(10)反映的问题如果能用照片予以记录,应附上照片。(11)监理通知单应及时抄送建设单位。5例外建议(1)在事前控制阶段,为预防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监理为事先提醒承包单位,此时建议使用《监理工作联系单》o这样既可以提醒对方在施工中引起足够的注意和重视,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问题的发生,也可减少监理通知单数量,且监理工作联系单一般不需回复,而监理通知单必须一一回复。但是,如果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违反了监理工作联系单中的内容,则应立即签发监理通知单予以指出。(2)对监理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未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偶然性问题,并且承包单位可以配合立即进行整改的,此时监理也可不发监理通知单,而采取使用《施工整改记录单》的形式。此记录单与施工通知单形式类似,不同之点是记录单一般由现场监理人员使用,使用时监理将提出的问题列成表格,要求承包单位对列出的问题一一予以认可,监理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最后的复查情况需承包单位在记录单上确认。即一张记录单,完整记录了问题的提出、整改、复查的全过程,即解决了问题,又省去了承包单位书面回复等众多环节,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如果记录单上的问题反复发生,为引起承包单位足够重视,监理应立即签发监理通知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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