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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6月1日开始受理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申请。凡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2003年度考核认定合格,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部门、省级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注册材料1.初始注册申请表(将申请表按照双面打印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个月内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工整写上申请人姓名、序号,若在申请表中上传照片,提交的照片则应与申请表中照片一致)。注册条件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可向《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注册程序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登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信息并上报,下载初始注册申请表;2.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初始注册申请表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3.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初始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原件及其他注册材料原件认真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初审合格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和汇总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注册材料上报至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终审,终审合格后予以注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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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后2个月左右时间公布考试成绩,有的省份做事效率低,要3个月。
合格后2个月左右时间拿到证书,个别省份做事效率低,要3-4个月。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简称CSE。
考试科目: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报名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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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网培训考试栏目,有个安全工程师专题,有很多资料哦。或者加安全师号群8*9*8*6*3*1*6*8 ,随便欢迎~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2号发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 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并统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和各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分别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安全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七条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的意见; (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定期将核准初始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的意见; (三)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 (四)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考核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第十七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续期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 (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 (六)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期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的相关业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 (二)依法申请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六)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和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工作; (七)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在执业中严格保守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六)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和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和取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执业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执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互认原则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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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六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考 试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十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三章 注 册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第十五条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受刑事处罚。(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第四章 职 责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安全技术报告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诉。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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