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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月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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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乡的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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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为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 为了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需要经常进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受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设置障碍,拒绝、阻挠甚至暴力抗拒检查,致使监督检查人员无法履行职责。依法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是实施监督管理的最基本的职权。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当场处理权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在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常会发现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当场进行处理,以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规定指出,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有两种情况应当分别处理:一是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二是对比较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了法定当场实施处罚的少数轻微违法行为外,行政处罚通常不能当场作出决定。 (三)紧急处置权 在安全检查中除了发现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外,有时会发现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此时必须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需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了避免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授权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撒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查封扣押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对于确保安全生产具有重要影响。许多事故教训表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擅自采购、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次充好,导致安全无保证,经常引发事故,因此必须依法查处。法律授权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提出了要求。一是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二是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三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纪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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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miriam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的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安全生产法从XX年版的七章七十九条增加到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在内容、逻辑,要求、标准,层次、体系方面都有量的突破和质的飞跃。如果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必将对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进步发挥极其重大的作用。

新安法在总则第一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一个目标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两大目的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两大宗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新安法的目标宗旨中既有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线思维,更有生命安全、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要求,彰显了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的第二个内涵是"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新安法在总则第三条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战略总则,明确了"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策略要求。"安全发展"需要做到,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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