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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0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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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蝴蝶C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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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形成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86号令等配套文件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理制度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并依靠法制和行政力量强制推行。强制监理制度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委托监理,还体现在监理的职责、服务内容和范围、工作标准和程序、市场准入和执业资格管理等方面。 2我国推行强制监理制度的背景 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形成,是与特定的历史条件分不开的。分析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有关问题,离不开这个特定的背景条件,包括投资体制、政府建设管理体制化、建筑市场机制工程建设管理等。 国有投资的主导地位 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固定资产投资领域也开始出现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成分。监理制度试点阶段,我国处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尽管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但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仍是政府投资。我国的投资体制具有非常强烈的政府主导性(这也是计划经济的根本特征之一),政府几乎要对每个建设项目的构思、立项、设计、施工、竣工交付、运行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 从上世纪末开始,我国逐步对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开始区分不同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营利性项目等),放松了对民间资本、国外资本进入营利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限制;并对这些民营、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调整(如将原先的一些项目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强调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但即便是到了民营、外资经济已经有了巨大发展的今天,政府对投资领域的控制仍然非常严格。 在国家投资占绝对主体地位的投资体制背景下,我国监理制度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注定与国外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具有明显区别,那就是要承担国家投资项目的管理任务。国家推行监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建设工程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这应是我国形成“强制”监理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共利益 我国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法人”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不能(或没有)承担投资/建设/运行的全部责任和风险,因而还没有主动委托监理单位来实施项目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在此情况下,国家为了使社会监理得以启动,有必要采取强制手段来推动监理制度的实施。政府作为全民资产的集中代表,从所有者角度出发,有权规定国家投资的某些项目必须实行监理,以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另外,政府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角度出发,也有权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规定强制实行社会监理,以保护公共利益。 用行政力推行改革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包括建设领域的投资体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等在内,都是以行政强制手段为主要推动力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完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关的制度难以依靠市场本身的力量自发形成,必须依赖政府的强制推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习惯于以行政力量推行各项制度,主导有关经济制度的建设。 以行政力量推行监理制度的优点是速度快、效率高,但缺点是推行的力度、推行的方式、推行的内容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对监理制度的认识,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政府制定的具体制度脱离市场实际需求,违背市场规律的情况。 政府需要工程监理协助建设管理 建设工程咨询(监理)在国外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工程管理的惯例。建设工程咨询(监理)从本质上来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种模式,而我国的监理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成熟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我国建筑市场不成熟,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例如业主、承包商在建筑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诸如暗箱操作、串标陪标、借牌挂靠等行为;承包商履约不诚信,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偷工减料、损害工程质量的行为;建设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实施中频发腐败行为等等。在建筑市场不成熟的条件下,政府一方面作为建设项目的投资人,要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控制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另一方面又要作为市场管理、公共服务的角色,对腐败现象、工程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监督。这些管理责任,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自身的力量,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工程监理这个角色,正好可以作为实现政府上述管理职责的膀臂,实现政府对建设项目进行微观管理的目的。这也成了国家推行强制建设监理的重要原因。 工程建设质量状况的忧虑 两件重大的工程事故对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形成产生了较大影响。 其一是1996年6月震惊世界的韩国汉城三蒲百货商场坍塌事件造成500多人死亡,1000多人受伤,对我国建设主管部门产生了很大震动,使我国政府更加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加快了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随后在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中,将建设监理制度作为一项强制性制度提出。 另一件是1999年震惊全国的重庆彩虹桥垮塌事件,它使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在2000年便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建设监理的质量责任。 3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现实意义 如前所述,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形成具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建设项目变革、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筑市场化等方面的要求。 推动了我国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的变革及与国际接轨 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引进和学习国外先进工程管理模式的结果,它的强制推行,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自筹、自建、自管的传统管理模式,促使建设项目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建设监理制度的引入,改变了我国建设管理方式单一不变的格局,使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开始向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建设监理制度的推行和发展,是我国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由单一走向多元的开始,为我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变革开启了一条新兴之路。 建设监理制度的推行,促进了我国建设项目管理方式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改善了我国吸纳外资的条件,已成为吸纳外资的重要的软环境因素。 满足了市场对监理服务的需求 监理制度的形成过程,正值建筑市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时期:施工企业改革逐步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建设单位逐步实施项目法人制,承担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风险。如果说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强制监理体现的是国家对政府投资的管理需要,那么非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监理则体现的是市场的真正需求。尽管目前我国非政府投资项目对监理服务的需求还不充分,但毕竟解决了从无到有的问题。从目前监理市场看,民营/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等非政府投资项目主动委托监理的情况逐步增多。随着我国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日益成熟,对监理服务的市场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加,当然,市场主体对监理服务的需求可能比国家强制监理所规定的内容要宽泛和丰富。 完善了建筑市场管理体系 从市场机制看,建设监理不仅仅是建设项目新型管理体制和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更为重要的是,它是连接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承包合同制和加强政府宏观管理的中间环节。建设监理使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建筑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建筑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管理者,能够使政府部门从微观的繁杂的具体工程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用来加强建筑市场的宏观管理。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机制尚不成熟,作为建筑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承包商、业主方面存在很多不规范行为,例如工程转包、非法分包、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强制监理作为相对独立的专业咨询服务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阻止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从而起到规范建筑市场、利于建筑市场管理的作用。因此,推行强制监理制度,是现阶段我国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的需要,是加强和完善建筑市场管理的需要。 提高了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实施建设监理制度以后,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较以前有了较大提高。主要表现在:缩小了业主基建班子,减轻了业主负担;缩短了施工周期;控制了工程投资,提高了投资效益;提高了工程质量;有利于协调各方关系。 4我国强制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我国强制监理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在推行的过程中偏差,在取得明显效益的同时,也导致了诸如:①监理定位背离了初衷,②监理市场进入恶性循环,③与监理相关的立法存在的矛盾和缺陷,④监理取费偏低,⑤业主行为不规范,⑥监理市场的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仅从监理制度本身分析,很难找到准确的答案,而且还容易造成思想认识上的混乱。因此,应当跳出监理制度本身这个框框,从更高的角度进行分析。 与工程管理服务市场需求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强制监理制度是在公有制经济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形成的。但是随着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比重日益上升,到2004年,非公有制投资已经与公有制投资旗鼓相当。 投资体制改革的进程既是强制监理制度得以形成的条件,也是导致目前强制监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因为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不同投资主体对于监理服务在范围、内容、工作程序、职责权利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对私人或民营资本、外资以及经营性项目的政府投资来说,投资人关注的重点是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而言,政府作为投资人主要关心的是项目的社会效益、建设过程的公平性、防止腐败等方面。

监理工程师考试改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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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儿你个丹儿

事实上,早在2014年开始我国即在部分地区尝试探索“取消强制工程监理”,逐步推进工程监理制度的市场化发展变革,以建设单位自营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形式,创新深化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重新孕育工程监理市场发展的全新机遇。

当然,由于近年来各地工程监理改革政策不断,全国取消强制工程监理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如全过程工程咨询、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制度方式代替工程监理的争议与呼声越来越大,部分工程监理人员未全工程监理改革深意,不可避免的对监理行业发展产生危机与恐慌感。这里主要通过解读工程监理制度变革中的全新市场机遇,消除相关人员的从业危机顾虑。

1、监理资质管理与市场需求

由于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步发展时间较晚,监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知识结构较为复杂,工程技术、法律知识、合同管理、计量知识缺一不可,这导致国内工程监理市场长期存在较大的人才缺口。同时,由于监理行业长期存在的低价市场竞争现象,监理定位、责任权利设置不完善,导致工程监理人员行业地位与薪酬水平普遍不高,造成大量的优秀人才流失。

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最新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0月13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共213135人。而据估,同期全国高端监理人才的市场需求约在60万人左右。因此,客观上,国内工程监理市场对于监理人才有着较强的市场需求。

从监理职业资质管理的政策动向来看,国家对于高级监理人才也表现出迫切的市场需求。

1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与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

2

2020年2月28日,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不仅指出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还取消此前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中的中级职称限制,将原本2年的考试周期改为4年,大大降低了监理工程师的考试门槛,提高考试通过率。

此外,随着近年来全国社保联网,认证合一查处更加严格,监理市场长期存在的挂证现象也得到一定缓解,市场对于有效监理工程师资质的需求日益强烈,这都为监理人员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机遇。

2、创新深化工程监理行业发展

随着“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在全国的试点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各地区积极探索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后的代替方案,目前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自营模式、外部聘请监理单位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模式、购买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模式。

建设单位自营模式

在自营模式下,由建设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实际履行监理职责的相应人员,属于建设单位的内部员工,而非单独的一方责任主体,其只需对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不承担政府赋予的责任。原有的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这符合近年来,国家不断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政策意见,能够倒逼建设单位主动重视项目监理工作的规范性与合理性,改变过往“五方责任”制度下责任边界不清晰,质量安全事故多由监理单位“买单”的情况,有利于促进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外部聘请监理单位模式

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后,建设单位还可以通过委托外部监理单位的方式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理服务。目前这种方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即地方住建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若干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如需聘请外部监理单位,需通过政府网站申请,从上述监理单位中进行选择。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即是避免了过往工程监理投标中的不健康低价中标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统筹安排,确保监理单位的资质能力,规范监理执行。同时,由于监理服务费用经由住建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请支付,避免过往建设单位以监理费“挟制”监理单位的不规范市场现象发生。在这种监理模式下,工程监理人员有着较好的监理环境,能够有效保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合理性,有利于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保险

除了建设单位自营模式与外部聘请模式外,部分地区还提出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代替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有效控制。

从形式上来看,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我国接轨国际惯例,在建设工程领域创新应用的全新工程管理模式,与工程监理制度是代替与被代替的关系。但从监理行业发展来看,无论全过程工程咨询还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都是国内新兴的工程管理行业,客观上极为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这就为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造了良好的市场发展机遇。

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为例

工程监理的本质即为一种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理论上的监理职能更是覆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的咨询管理,但碍于国内监理制度发展定位模糊,监理职能的发挥往往局限于施工阶段,并未完全体现出监理行业的原本价值。

监理行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升级,能够重新塑造监理行业价值,真正发挥工程监理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咨询管理功能,有效拓展工程监理的纵向业务延伸。

此外,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的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同样具有覆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征,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质量管理服务机构有着良好的质监环境条件,不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影响,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监理原有的质量安全监管功能。

近年来,国家对于工程监理制度的改革动作不断,引发了部分行业人员的危机与恐慌,但危机之中同样孕育着生机。目前,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逐渐趋向市场化运作,各地在取消强制监理后创新探索的各项代替模式,有利于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促进着监理行业的全新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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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ll墨脱

7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中,2020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滚动周期由2年变为4年,考试科目变动如图:

具体考试情况,还是要以2020年各省官方通知为准哦。

201 评论(14)

神仙鱼左倾45

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确实是进行了一次大改革。报名,考试时间分别提到了7、8月,9月5日、6日。监理考试大纲、教材、报考条件都有了巨大的修改,报考条件更是取消了实行多年的中级职称限制。可以说,2020年是监理改革元年。

112 评论(14)

pan369247787

2020年建筑行业的十大关键词,与你息息相关!-工保网

1、装配式建筑加速发展

2020年,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及各个方舱医院的快速落成,引得国外震惊和热议。

中国快速组织力量和高效施工体现了硬核的中国建造能力,之所以创造这样的奇迹,装配式技术在其中尤为关键。

装配式建筑具有模块化、定制化、高效化、绿色化特点。

火神山医院利用当地施I单位的现有库存,用集装箱进行模块化拼装成一个个病房,针对有特殊高要求的ICU等场地采用轻钢结构加钢制复合板结构,大大地加快了医院的建造进度。

这次疫情也给建筑业带来深刻的启示,紧急时刻只有装配式建筑能做到如此快速的建造。未来在政策和环境的双重作用下,装配式建筑将不断的成熟,行业接受度也会越来越高。

2、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3、监理工程师考试改革

2020年3月24日,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 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之前取得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效用不变 。

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 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效用等同 。

2.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l 参加 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 成绩有效期顺延 ,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l 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l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3个专业类别。

l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l 考试成绩实行 4年为一个周期 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l 增项:已取得一种专业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 免考基础科目 。

l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4、农民工工资保障

2020年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5、二建考试延期

受疫情影响,原定于在5月30、31日举行的二建考试延期举行,具体时间暂未公布,此举无疑打乱了不少考生的复习计划,也让很多原本不打算参加二建考试的人加入到了备考行列中,但是总的来说对大家还是有一些好处:

1. 复习时间增多

尤其是对上班族来说,有更多时间去攻克二建考试中的疑难点。

2. 更好的进行职业规划

疫情推迟了多个省市的二建考试,报名工作也相应推迟,大家也有了更多时间,去认真思考自己的职业规划,选定自己要考的实务科目。

6、工程造价改革

2020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1.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l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 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 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

l 因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

l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 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l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l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l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l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2. 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l 鼓励 施工单位 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 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的单位 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l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 , 可以直接申请 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 一级资质。

3. 招投标:

l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l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 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l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4. 关于合同:

l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l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l 采用 总价合同 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 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

l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5. 项目经理:

l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 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l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7、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协同发展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敲定。

10个关键词:

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拉动内需、装配式、智能化装备、机器代人、智能控制造楼机、全产业链、工程总承包企业、CIM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有效拉动内需,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8、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日内支付 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 ,将对机关、事业单位 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 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 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 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 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 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 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不得违约拖欠 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9、企业资质改革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改革后: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施工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文件还提到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1. 建筑资质类别的变化,建筑资质已经取消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之分、取消了数量限制、打破资质序列的变化,企业可以自由申请资质,在资质升级方面,放宽了对建造师数量的要求,细化了项目业绩指标。

2. 资质标准主要指标的变化,针对目前空壳化严重现象的建筑施工企业,对注册建造师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了调整,调整了项目业绩等具体指标、添加对现场经理和关键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在资质升级方面,放宽了对建造师数量的要求,细化了项目业绩指标。

3. 施工资质范围的变更,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承接范围不在于注册资金挂钩;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简化建筑资质。虽然在政策的实际实施中有些困难,但对于具有良好信用额度的建筑企业来说,放宽其业务范围无疑是一项技术和财务挑战,给建筑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机会。

10、电子化证书普及

虽然2019年就已经有一些省市发放了二建电子证书,但是2020年受疫情影响,许多相关工作都转移到了线上开展,一级建造师也有了自己的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的办理省时省力,查询起来方便快捷,有效减少了假证现象的产生,电子化证书未来会成为建筑行业的一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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