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水居士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建筑法》规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起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1.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2.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七、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1)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以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3)监理工程师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 《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美食VS钞票
根据国家人社部2017年31号令,使用电子设备考试作弊的,应当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对于找人替考和给人替考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不合理存在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书》或者《监理许可证》、《资质等级证》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是指
(1)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行为。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4)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行为。
(5)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
(6)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行为。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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