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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第三条 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和发证,负责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审批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部直属单位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第七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第八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审查; 二、地方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 三、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查。 经各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部备案,经部复核后,发放考试通知,方可参加考试。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上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由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初审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2.各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三、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汇总报部建设与管理司。 四、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十二条 监理员上岗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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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五月份是水利总监理工程师的集中培训时间。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2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3 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4 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6 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7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8 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9 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10 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11 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12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13 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14 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15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6 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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