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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兔籽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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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小猫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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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上说的“高规”指的都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一般规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分区防火墙、隔墙和楼板电梯井和管道井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一般规定疏散楼梯间和楼梯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一般规定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一般规定自然排烟机械防烟机械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建规》、《水规》及《火规》是消防工程师考试中必不可少的三大规范。建规: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水规: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规: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建规: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消防工程师考试必用规范

242 评论(14)

初夏红豆冰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需要看《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需要看《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另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还需要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具体了解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2、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消防工程师

参考资料来演:百度百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级消防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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