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敌的小饭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第九条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十一条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以上。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并适时调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范围。
第二十二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第二十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
第二十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参加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向其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考核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
第二十七条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考试满分均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和编号。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持培训合格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原考核发证部门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新。
第五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本规定所称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其中,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其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没有上一级煤矿企业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第三十七条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注销等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
(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第四十条考核部门应当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制度,制定现场抽考办法,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抽考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考核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一条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监察执法计划,采用现场抽考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实施严格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建议函。
第四十二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情况,及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抄送同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
(二)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
(四)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五)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经费可以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也可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5月28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修正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同时废止。

(秋天)Amy
这是个通用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三、认真坚持“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四、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改,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七、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人员,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活动。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组织对所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统计、登记和报告,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九、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接受工会、股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工作的监督管理。十、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支持安全科(室)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奖惩制度。二、经常组织安全科(室)等有关职能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并对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四、主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五、协助主要负责人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工作。六、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五同时” 制度审查和执行工作。七、对在用的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检验,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性,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和职业卫生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八、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组织排除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九、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活动。十、接到伤亡事故(中毒事故)报告时,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科(室)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二、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情况。三、组织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监督不安全因素整改措施落实和按期完成。四、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和新工人进厂的安全教育。五、 参加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工伤事故的鉴定工作。六、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备用,定期进行演习,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总工程师对企业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全面负责,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其职责是:一、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二、在组织新厂、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四、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五、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副主任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一、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二、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三、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四、组织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五、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六、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班组长(工段长)的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执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二、坚持班前安全活动,经常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三、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四、做好对本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报告有关部门或领导。五、认真做好本班组新进场人员的进场教育和岗位教育工作。六、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车间安全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一、车间安全人员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车间主任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二、负责或参与制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三、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四、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五、参加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六、负责车间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问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七、每天要深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工人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二、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三、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发生事故后,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四、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五、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六、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七、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八、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厂(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厂(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厂(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及安全生产政策的拟订工作。二、综合管理厂(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厂(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厂(公司)所属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负责厂(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对厂(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协调厂(公司)管理范围内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四、组织厂(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项目经理的安全资格审核等工作。五、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六、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七、拟订厂(公司)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厂(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八、负责对厂(公司)重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审定并最终做出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罚。安全科(室)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厂长(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二、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三、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四、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五、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六、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七、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八、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九、负责备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十一、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十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二、负责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三、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施工机具、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的登记工作。四、在制订或审订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五、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六、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编制或修订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二、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企业技术措施计划。三、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原则。四、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训练。五、负责贯彻工艺纪律管理规定,经常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六、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七、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生产调度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及时传达、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应及时制止,严禁违章指挥。三、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四、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人事劳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会同安全科(室)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二、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企业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三、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的配备。四、与全体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五、临时用工协议书中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二、负责企业内炸药、雷管、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三、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计划、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总结生产完成情况时,必须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二、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措施经费在固定资产、改造资金中提取10%—15%的规定,专款专用,定期核算。三、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四、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开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经费。五、保证安全经费能够及时、有效的投入。工会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二、监督劳动防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三、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厂长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四、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六、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出纠正。七、对本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存在事故隐患,提出解决建议。八、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要求本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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