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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懒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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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证 机型执照

飞机维修工程师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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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weakorz

CCAR-4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6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已经1995年12月14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2月14日起施行。局长 陈光毅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维修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从事维修的人员,是指维修单位所有直接从事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从事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实施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 对取得相应资格的维修人员,按照第二章至第六章的规定分别发给下列证件: (一)维修人员上岗证; (二)维修人员执照; (三)维修检验人员执照; (四)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证书; (五)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 第四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视情况对证件持有人进行抽查或考核,或者对《维修人员执照》和《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持有人实施年度检查。 对维修作业中发生的严重人为差错,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颁发《维修人员管理指令》。 第五条 本规定内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维修放行”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经过维修并经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具有资格人员确认其技术性能符合要求后重新使用或者返回使用。 (二)“维修必检项目”是指维修单位根据民航总局批准的维修工程技术文件确定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在维修过程中必须进行检验的项目。第二章 维修人员上岗证 第六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维修单位发给《维修人员上岗证》: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在第七条规定的工种范围内,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维修人员上岗证》必须填写的项目,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维修单位应当根据本章的规定制定维修人员上岗证颁发和管理办法,确定证件持有人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并报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维修人员上岗证》颁发的工种范围如下: (一)民航总局制定的《民航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培训大纲》中《航空机务维修》部分的全部工种和《航空器材》部分的航空材料员和航空器材封存员; (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通用工种; (三)民航总局规定的特殊工种。 第八条 维修人员上岗培训和考试,由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民航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培训大纲》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通用工种培训大纲的内容要求进行。 第九条 《维修人员上岗证》的有效期,由维修单位根据维修工种和维修人员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维修人员上岗证》仅在发证维修单位内有效。 第十条 取得《维修人员上岗证》的人员,可以独立从事相应工种范围内的维修工作,并有权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上签字,但无权签字放行。第三章 维修人员执照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或修理项目部分。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下列专业、项目分类颁发《维修人员执照》: (一)基础部分。其专业划分和英文代码为: 1.航空器机体(A); 2.动力装置(P); 3.航空电器(E); 4.航空仪表(I); 5.航空无线电(R); 6.航空电子(AV)。 (二)机型或修理项目部分。其中修理项目的划分和英文代码为: 1.航空器机体(F); 2.机械附件(FC); 3.动力装置本体(P); 4.动力装置附件(PC); 5.电气附件(EC); 6.仪表附件(IC); 7.无线电附件(RC); 8.电子附件(AVC); 9.其他附件(MC)。 第十二条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专业学历,并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在二年以上;或者取得《维修人员上岗证》,并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在三年以上; (三)在连续的十二个月内通过第十三条规定的考试。 第十三条 对申请《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的考试,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按照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制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培训大纲》的内容要求进行。 前款的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各项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自成绩公布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表格填写申请书,并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合格后,领取执照。 第十五条 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应当申请签署机型或修理项目。 申请签署机型或修理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申请签署的机型或修理项目,通过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从事申请签署的机型或修理项目的实际维修工作在一年以上,并且未发生严重人为差错。 对经前款第(一)项的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签署《维修人员执照》(机型或修理项目部分)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表格填写申请书,并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申请人所在维修单位审核后,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在其《维修人员执照》上签署相应的机型或修理项目。 第十七条 经签署机型的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对其执照上所签署型别的航空器整体具有维修放行资格。 经签署修理项目的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对其执照上所签署修理项目相应的航空器部件,只有经过该类航空器部件的培训并考试合格,才具有维修放行资格。 第十八条 《维修人员执照》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一)被持有人主动放弃; (二)持有人连续中断维修工作在二年以上,但参加业务培训的除外; (三)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年检或抽检不合格。 第十九条 《维修人员执照》遗失,持有人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说明原因,经其所在维修单位审核后申请补发。 《维修人员执照》损坏,持有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更换,并交回原执照。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变更姓名或者通讯地址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变更,提交所在维修单位的证明文件,同时交回原执照。 第四章 维修检验人员执照 第二十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下列专业分类颁发《维修检验人员执照》: (一)维护检验。其专业划分和英文代码为: 1.航空器机体(I/A); 2.动力装置(I/P); 3.航空电气(I/E); 4.航空仪表(I/I); 5.航空无线电(I/R); 6.航空电子(I/AV)。 (二)修理检验。其专业划分和英文代码为: 1.航空器机体(I/F); 2.机械附件(I/FC); 3.动力装置本体(I/P); 4.动力装置附件(I/PC); 5.电气附件(I/EC); 6.仪表附件(I/IC); 7.无线电附件(I/RC); 8.电子附件(I/AVC); 9.其他检验(I/M)。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取得《维修人员执照》; (二)从事所申请检验专业的维修工作在三年以上; (三)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严重人为差错; (四)通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培训和考试; (五)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由申请人所在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部门或者由申请人所在维修单位委托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且按照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制定的维修检验人员培训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向所在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申请,由质量保证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部门负责对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填写规定的表格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并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维修检验人员执照》,并签署检验专业。 第二十四条 取得《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对与其执照上所签署检验专业相应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该型别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必检项目的检验。 取得《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在其取得的检验权限范围内行使质量否决权,并可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二十五条 《维修检验人员执照》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一)被持有人主动放弃; (二)持有人连续中断检验工作一年以上,但参加业务培训的除外; (三)持有人脱离所在的维修单位; (四)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年检或抽检不合格。 执照的遗失、损坏和内容变更时的补发程序,参照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航总局对维修单位的下列人员进行维修管理培训: (一)维修单位的负责人和质量、技术、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二)航空器营运人主管机务工程的负责人和机务部门的负责人; (三)需要培训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维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由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且按照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编制的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 第二十八条 维修管理人员的培训,由申请人所在维修单位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 民航总局对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发给《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证书》。 第二十九条 取得《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证书》的人员,具有担任下列负责人的资格: (一)维修单位的负责人和质量、技术、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二)航空器营运人主管机务的负责人和机务部门的负责人。第六章 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 第三十条 外籍维修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中国境内维修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 (一)持所在国相应执照或者等效证件,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 (二)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种类的合格证件。 第三十一条 《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被认可的原执照或者证件的有效期。 《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与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相应种类的维修人员证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放单位暂停或者吊销有关合格证件: (一)未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并按程序提出申请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涂改或者转借执照的; (四)证件持有人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三条 对规定的考试,有任何作弊或者其他未经许可的行为者,取消其该次考试资格,自被取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由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取得《维修人员上岗证》、《维修人员执照》、《维修检验人员执照》和《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的人员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时,必须随身携带有关证件或者将有关证件存放在其通常行使证件权限的工作区域内,随时接受检查。 第三十五条 颁发证件、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考试,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同时废止。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说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对原规定(民航局第17号令)进行修改后制定的。原规定自从1991年2月颁布,经过近五年的贯彻执行,对规范维修人员的资格,促进维修人员素质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1992年7月到1993年底,对维修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整顿后,从法规建设、执照培训大纲、考试题库到考试方法基本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手段并建立了持照人员档案。同时,随着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维修人员队伍的迅速扩大,对维修人员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管理思想和工作重点上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因此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酝酿对原规定进行全面修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分为八章,共三十七条。基本保留了原规定中有关维修人员、检验人员执照的管理方法和程序。同时,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扩大了对维修人员管理的范围,并对不同工作性质的维修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分层次进行管理。《规定》的发布实施必将全面强化维修人员的适航管理,促进维修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保证维修质量、保障飞行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对维修人员资格的要求与《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相衔接 一九九三年七月修改后的《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对维修单位中不同工作岗位的维修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要求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件。对直接独立工作的维修人员要求取得上岗证,对航空器和航空产品的放行人员才要求取得维修人员执照,而不再要求所有维修人员取得执照。检验人员也只有对执行必检项目的检验人员才要求持有检验人员执照。《规定》在人员权限和合格证件的分类上,与其规定相衔接。 二、《规定》扩大了维修人员的合格审定范围 《规定》保留了对持有维修人员执照、检验人员执照和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的维修人员的合格审定。增加了对持有维修人员上岗证从事直接维修工作的人员和需取得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证书的管理人员的合格审定。 三、《规定》强调了对维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维修人员的现状,强调了对持证的维修人员加强管理的要求,提出了对合格证持有人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考核,或者实行年度检查;对维修人员在实施维修工作中,发生的严重人为差错将颁发《维修人员管理指令》,以便及时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防范未然。 四、关于《规定》的编号 《规定》的中文通用本编号改为CCAR-65AA-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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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仔滴麻麻

好多啊,工程师的种类: 飞机维修工程师(Aircraft maintennance engineer) 工程师飞行工程师(Flight engineer) 采矿工程师 地质工程师 液压工程师 选矿工程师 网络工程师 软件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土木工程师 测量工程师 照明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化学工程师 金融数据库工程师 设备工程师 环保工程师 网络安全工程师 系统工程师 建筑工程师 环境工程师 硬件工电子工程师 PE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 销售工程师 注册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电气工程师 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 3G工程师 机械工程师 软件测试工程师 工程师结构工程师 弱电工程师 公用设备工程师 通信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 交通部监理工程师 计算机工程师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机电工程师 品质工程师 系统集成工程师 招聘监理工程师 测试工程师 包装工程师 售前工程师 园林工程师 设备监理工程师

311 评论(8)

丁国栋3

不太清楚啊 !!

262 评论(15)

梦想空间小编

你说的是厦门太古的?面试还是比较轻松,基本就是在闲聊,问了一个很简单的关于电路的问题,我记得是电阻并联和串联的问题,具体也记不清楚了。。感觉去这种公司,只要你英语阅读能力可以,看得懂英文的技术文献就行了,还有身体一定要好。祝顺利

236 评论(14)

堕落紅尘

首先,我觉得成为航空维修工程师的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细心、耐心,以及一颗随时把乘客的生命安全放在心里的慈悲心、责任心。 航空维修工作是讲求严谨,不容有失的。要知道,在航空领域,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都是很严重的。其次,我要说的是要培养自己的思维品质。每一个行业都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思维的习惯,深度和广度。很多人成为某一行业的佼佼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在这一领域的天赋。成为一个航空维修工程师有很多品质是天生的和决定性的,但是学校的培养和自己的努力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我们不能决定天生的,所以我们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提高这一辅助作用。平时多关注航空领域的最新动态是切实可行且有效的方法。此外,思考问题要有深度,思维的深度是一种习惯。有些人总是喜欢点到为止,他甚至没有意识到我还可以再深入的思考。作为工程师和科学家要培养深邃的思考习惯。一些学生看到一道物理题,认为作对就好的人居多。可你是否发现了其中的内在联系,甚至从考点中受到启发。有很多高中学生喜欢做大量的习题,结果效果却不理想。就是因为这些学生只是在“做题”,没有付出更多的思考。所以工程师要注重概念性的思考然后深入进去。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第三,要注重理论的学习。理论知识是一切实践的基础。如果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那么,站在一架待维修的飞机前,你能做什么呢?你有知道怎么做吗?如果到那时才意识到理论学习的重要性,那就太晚了。但是,如果仅仅学习一般的理论知识,那也只能停留在维修人员的水平。要成为航空维修工程师,就要学习全面的理论知识和完整的知识体系。这就好比盖一座大厦,我们可以很快盖一座比较高的大楼,可是没有坚实的地基,是不可能盖成摩天大厦的。多学科交叉是已经成为了各行业的一个共同点。因此,除了学习本专业的知识,还需要对其各行业各领域的内容有所涉及。第四,要重视实践。须知实践出真知。自然科学不管发展到何时都离不开实验。所以不能闭门只搞理论。实践可以提高对自然科学的认识甚至改变着我们的世界观,只有这种认识提高了才可能创造和应用有价值的理论。要把理论和实践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理论是基础,实践是理论付诸实施的途径,要不断学习,不断实践,才能不断创新,不断进步。此外,作为一个航空维修工程师,做事要严谨求实,要注重积累,将勤补拙,遇到问题,补课轻易问别人,要从更高的角度重新审视问题,找到突破口,独立解决问题,切忌钻牛角尖。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注重团队的合作,一打筷子永远比一根筷子来的耐用。要敢于挑战自己。成功是一种习惯,一种来源于自己的信心,这种自信是通过不断战胜自己所养成的。总是,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航空维修工程师,必须首先必须谦虚谨慎,学海无涯!其次,勤于思考,凡事多问为什么!再次,善于观察!最后,要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问题!这样才有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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