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DSGGS南都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达到科学、规范、公正、严明的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执行范围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以下统称全国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及各有关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地方委员会),在注册管理工作中,均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首次注册 (一)申请条件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注册师)并受聘于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允许执业的其他机构的个人,均可申请注册。 (二)提交材料 首次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1、注册师注册申请表(1式2份,见附表:建筑、结构);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职业道德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 5、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6、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 7、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若为在职教师,还应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师注册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注册材料一并报所在地方委员会; 3、各地方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合格人员的注册申请表(1式2份)连同申报注册汇总表和注册申报系统及汇总表软盘(其它材料由地方委员会留存),报送全国委员会审核。 (四)注册审查 1、地方委员会负责注册申报材料的审查,全国委员会负责审核并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2、地方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注册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及时报送全国委员会;经审查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向全国委员会上报。 3、全国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手续,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材料或不符合注册规定的,暂不予办理注册,待将有关情况通知地方委员会并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核。 第四条 变更注册 (一)申请条件 注册师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师在有效期内应服务期满,并遵守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单位时,可申请变更注册,一般在有效期内提出变更注册申请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内服务1年以上,且有效期内只能申请1次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特殊情况是指注册师遇到: 1、注册有效期内离、退休且单位不再返聘; 2、企业破产或单位资质被吊销; 3、工作异地调动; 4、确因人才流动需要,在不影响原单位设计资质前提下,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调动。 (二)提交材料 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式2份,见附表:建筑、结构); 2、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变更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3、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及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的外聘)证明; 4、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2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5、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专用章; (三)办理程序 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跨地区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原聘用单位; (2)原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含申请人的执业专用章)报送原申报注册的地方委员会;原申报注册的地方委员会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影响原聘用单位的设计资质后,将变更注册有关材料返还申请人; (3)申请人向新聘用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 (4)新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方委员会; (5)新聘用单位所在地方委员会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其它材料由地方委员会留存)报送全国委员会审核。 2、本地区变更注册程序: (1) 申请人向原聘用单位和新聘用单位先后提交变更注册请表; (2)原聘用单位和新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后,将有关材料报 送地方注册委员会(原聘用单位还应上交申请人的执业专用章); (3)地方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影响原聘用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其它材料由地方委员会留存)报送全国委员会审核。 (四)变更注册审查 1、地方委员会负责注册申报材料的审查,全国委员会负责审核并颁发新的执业专用章。 2、地方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变更注册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及时报送全国委员会;经审查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向全国委员会上报。 3、全国委员会对按规定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或不符合变更注册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待将有关情况通知地方委员会并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核。 第五条 继续注册 (一)申请条件 注册师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注册的,可申请办理继续注册。 (二)提交材料 继续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1、继续注册申请表(1式2份,见附表:建筑、结构); 2、申请人上一注册期的职业道德证明; 3、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继续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6、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注册时,需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供材料,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在注册期满之前3个月,由本人填写注册师继续注册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方委员会审查; 3、地方委员会审查后,将合格人员的继续注册申请表和申报注册汇总表及汇总表软盘(其它材料由地方委员会留存),报全国委员会审核。 (四)注册审查 1、地方委员会负责注册申报材料的审查,全国委员会负责审核并颁发执业专用章。 2、地方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继续注册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 凡申报继续注册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及工程设计 证书号发生变化时,均应在继续注册汇总表中备注拦加以注明并附地方委员会出具的相应证明。 3、全国委员会对按规定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在20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成继续注册手续,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或不符合继续注册规定的申请人,暂不予办理,待将有关情况通知地方委员会并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核。 第六条 注册办理时间 (一) 首次注册 首次注册的办理时间一般在每年考试成绩公布后3个月内集中办理。 (二)变更注册 地方委员会应随时受理变更注册申请。地方委员会可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后,及时报送全国委员会。 (三)继续注册 继续注册一律安排在每年的10--12月集中办理。 (四)特殊情况 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规定时间申报注册的,各地方委员会可酌情受理,经审查和汇总后,及时向全国委员会报送。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在职教师注册 已取得注册资格的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请注册,除须按照本规定的上述要求办理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受聘于本校(院)所属的设计单位; 2、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2年; 3、准予注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从事专业教学并具有相应注册资格的总人数的40%; 4、各地方委员会对属地有关高等院校在职教师获得注册的人数和比例,应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库进行管理,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该项数据软盘报全国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职业道德证明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申请人准予注册的必要条件,申请注册人员的聘用单位有义务如实提供。若申请人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其聘用单位也应如实地向所在地方委员会书面报告。 2、各地方委员会在注册审查过程中,若发现聘用单位未提供职业道德证明材料,应及时通知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材料予以说明。若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提供有关材料,该地方委员会应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向全国委员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九条 继续教育 注册人员均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即每2年80学时(其中40学时必修课,40学时选修课)。在获得注册师资格5年内可根据自身情况,随时申请注册;在获得注册师资格5年后(即第6年)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需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撤销注册 当注册师违反有关规定时,经审议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撤销其注册。撤销注册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1、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建筑师协会,聘用单位或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可向所在地方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和意见; 2、地方委员会针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地方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报全国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4、全国委员会将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建设部备案,同时通报地方委员会。 5、地方委员会收回被撤销注册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第十一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一)注册证书制作 建设部负责统一制作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并由全国委员会核发。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证书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申请人准予注册年份(如96年准予注册的,第1、2位为96),第3、4位为注册人聘用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的前2位(如北京地区第3、4位为11),第5至9位为聘用单位所在地区的顺序号,由00001编起。注册证书号为注册人的终身编号,且不能与他人重复。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证书编号由英文字母"S"和9位数字组成,其编号规则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编号类同。 (二)执业专用章制作 全国委员会负责制作并核发准予注册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执业专用章的编号由两组号码组成,第1组为聘用单位的设计证书编号,第2组为注册人员在其聘用单位的顺序号。一级注册建筑师由001编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由S001编起。两组号码中间为横线连接。例如123456-002表示某设计证书号为123456的设计单位中,顺序号为002的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专用章号。执业专用章号为注册人员的终身编号,且不能与他人重复。若注册人员变更设计单位,原编号同时废止。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发放 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由全国委员会负责监制,通过地方委员会和注册人员的聘用单位发给注册者本人。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保管 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其个人注册和执业的凭证,应由注册师本人保管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在未征得注册师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代替保管和使用。 (五)破损更换 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时,注册人员可通过聘用单位向所在地方委员会提出申请更换。地方委员会需核实有关情况并收回原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并及时报全国委员会予以更换。更换后的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均沿用原有的编号。 (六)遗失补发 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执业专印章如丢失,应及时通过聘用单位向所在地方委员会书面报告挂失,并申请补发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地方委员会需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全国委员会核准补发。 (七)执业专用章的核销 地方委员会负责收回办理继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人员原有的执业专用章并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注册申报的原始材料是注册审查的依据,由各地方委员会负责管理。各地方委员会应设专人对注册申报材料妥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注册人员的注册申请表、聘用合同、职业道德证明、体检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全国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调用有关注册人员的注册申报材料,届时各地方委员会应及时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建立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委员会负责建立注册人员的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管理信息》、《注册人员名录》、《注册人员查询》和《快速查询系统》。通过《注册人员查询》,每年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地注册管理委员会反馈注册人员的注册管理信息一次。通过《快速查询系统》,按月在网上发布注册人员的有关注册信息,包括注册人的姓名、聘用单位、注册证书号、执业专用章号和注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其他 本规程由全国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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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一级结构师报考条件
A: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Ⅱ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课)考试条件
1】基础报考条件是大学毕业后,工作一段时间。这个工作一段时间,视学历专业不同而不同, 2】二级注册结构师考试,没有基础课,也是要毕业后工作一段时间后才可以考,这个工作一段时间,与学历专业有关。 3】一级注册结构师考试,有基础课,基础过了,且工作时间符合要求了,才可以考。以上学历 具体可查询一下相关的官方网站,如浙江人事考试网。下面是我查询的结果,因是表格,不兼容,看起来有点累。如需要踏实一些的,不妨自己动手查询了。呵呵 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 专 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2010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2010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2010年 专科毕业 1年 2009年 相 近 专 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2010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2010年 专科毕业 1年 2009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1年 2009年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Ⅰ类人员 Ⅱ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 专 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4年 2007年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4年 2007年 Ⅱ类人员中 无此类人员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5年 2006年 8年 1989年 专科毕业 6年 2005年 9年 1988年 相 近 专 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5年 2006年 8年 1989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6年 2005年 9年 1988年 专科毕业 7年 2004年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2003年 12年 1985年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该类人员可一直报考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2011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类别 专 业 名 称 学 历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专业 工业与民用建筑 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 2009年 普通大专毕业 3年 2008年 成人大专毕业 4年 2007年 普通中专毕业 6年 2005年 成人中专毕业 7年 2004年 相近专业 建筑设计技术 村镇建设 公路与桥梁 城市地下铁道 铁道工程 铁道桥梁与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 2007年 普通大专毕业 6年 2005年 成人大专毕业 7年 2004年 普通中专毕业 9年 2002年 成人中专毕业 10年 2001年 不具备 规定学历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13年
Ⅲ 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报考条件
结构工来程专业需工学硕士或研究生自毕业及以上学位,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专业需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专科毕业职业实践至少1年。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矿井建设、水利水电专业、海岸与海洋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和工程力学专业可报考。
交通土建工程需要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需要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建筑学专科毕业需要至少1年的职业实践,其它工科专业需要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职业实践不少于1年。
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Ⅳ 2011年一级注册结构师基础考试合格标准是多少
刚刚出抄来的结果:: 人社厅发〔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福建省公务员局: 根据2011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基础考试 各专业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含一级、二级)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80分)。
Ⅳ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条件
土木本科毕业一年可以参加一级注册结构师基础课考试,毕业二年参加二级结构师专业考试,在通过一级注册结构师基础考试后四年,就可以参加一级结构师的专业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1、高等数学。
2、普通物理。
3、普通化学。
4、理论力学。
5、材料力学。
6、流体力学。
7、计算机应用基础。
8、电工电子技术。
9、工程经济。
10、信号与信息技术。
11、法律法规。
(5)一级结构师合格条件扩展阅读:
结构工程师合格标准:
1、 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2、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专业知识科目合格标准均为120分(试卷满分均为200分),专业案例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结构工程师
Ⅵ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有什么要求
(一)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A: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见附件) (2)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②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B: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见附件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见附件 二、报考应提交的材料 报考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或《中华人共和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并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所有参加考试人员应提供近期免冠同版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每人照片要分装,并在袋上注明本人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身份证号。 (3)基础科目考试合格人员,报考专业科目考试时,应提供基础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Ⅶ 一级注册结构师考试需要什么条件
2005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2004年 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2004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2004年 专科毕业 1年 2003年 相近专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矿井建设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2004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2004年 专科毕业 1年 2003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1年 2003年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005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Ⅰ类人员 Ⅱ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4年 2001年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4年 2001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5年 2000年 8年 1989年 专科毕业 6年 1999年 9年 1988年 相近专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矿井建设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5年 2000年 8年 1989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6年 1999年 9年 1988年 专科毕业 7年 1998年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1997年 12年 1985年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附件2 2005度年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类别 专 业 名 称 学 历 职 业 实 践最 少 时 间 最 迟 毕业 年 限 本专业 工业与民用建筑 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 2003年 普通大专毕业 3年 2002年 成人大专毕业 4年 2001年 普通中专毕业 6年 1999年 成人中专毕业 7年 1998年 相近专业 建筑设计技术村镇建设公路与桥梁城市地下铁道铁道工程铁道桥梁与隧道小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 2001年 普通大专毕业 6年 1999年 成人大专毕业 7年 1998年 普通中专毕业 9年 1996年 成人中专毕业 10年 1995年 不 具 备规定学历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13年 附件3 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 类别 级别代码及名称 专业代码及名称 科目代码及名称 0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1.一级 01.基础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02.专业 3.专业考试(上) 4.专业考试(下) 0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2.二级 01.专业 1.专业考试(上) 2.专业考试(下) 附件4 2005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3.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J130-2001)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1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5.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J218-2002) 1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8.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9.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0.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22.烟囟设计规范(GB50051-2002) 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2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25.公路桥涵设计规范(JTJ022-85、JTJ024-85、JTJ025-86) 2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27.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28.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29.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 30.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2005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3.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3.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5.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7.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附件5 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1.试卷作答用笔: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墨水)。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否则视为违纪试卷。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2.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的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3.考生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当所选答案有改动时,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发生误读现象。 4.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已改为在试卷上直接作答。即将试题、答案选项、作答过程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另配发答题纸。 5.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择的答案(即填写上所选答题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答案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主要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概念题则应写明所选答案的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复评计分。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务必书写清楚,以免影响专家人工复评工作。 6.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如果所做试题下面所预留的空位不够,可将该试题未做完部分或做错重做部分写到试卷后面的空白页上,但应在该空白页上注明所做试题的题号,同时在该试题原位上注明所转空白页的页号,以方便专家人工复评。
Ⅷ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多少分合格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各专业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均为240分)。上午和下午的考试一起统计达到及格线132即及格。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基础考试包括:
1、上午:高等数学; 普通物理;普通化学; 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
2、下午:土木工程材料;工程测量;职业法规;土木工程施工与管理;结构设计;结构力学;结构试验;土力学与地基基础
(8)一级结构师合格条件扩展阅读:
其中专业考试分为:
1、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2、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专业知识科目合格标准均为120分(试卷满分均为200分),专业案例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专业考试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与木结构;地基与基础;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桥梁结构
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专业考试采用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考试方法。
Ⅸ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要多少分才算通过
一、 基础考试 各专业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80分)。
Ⅹ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土木本科毕业一抄年可以参加一级注册结构师基础课考试,毕业二年参加二级结构师专业考试,在通过一级注册结构师基础考试后四年,就可以参加一级结构师的专业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1、高等数学。
2、普通物理。
3、普通化学。
4、理论力学。
5、材料力学。
6、流体力学。
7、计算机应用基础。
8、电工电子技术。
9、工程经济。
10、信号与信息技术。
11、法律法规。
(10)一级结构师合格条件扩展阅读:
结构工程师合格标准:
1、 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2、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专业知识科目合格标准均为120分(试卷满分均为200分),专业案例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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