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好菇凉
近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发布《消防救援局关于积极推进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学霸君归纳总结了文件原文中着重4点:
1、考试实施部门: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2、考试涉及范围: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建筑防火、电气防火、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法律法规方面的专家,并突出消防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领域,从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科研所、高等院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择优选择,并参加相关培训。
3、考试命题角度:命题环节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和大纲,统筹消防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维护等方面内容,准确把握考核角度,突出考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消防安全问题的能力。
4、考试实施时间:各总队应于2020年11月底前,将总队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考试机构等部门沟通及是否开展、何时开考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规划等相关情况,通过部局内网“数据传输”报法规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文件中提到的“十四五时期全面发展”,即2021-2025,预计最快也就是2021年开考。考试时间在文件中没有做进一步说明,只是提到要与一消同步。但是如果与一消考试时间相近的话恐怕会让一些同学不能同时参加两项考试。
不过消防救援局要求各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人事考试机构在2020年11月底前回复是否开展,何时开考的具体时间节点安排,我们稍安勿躁,静待佳音。

miamia小牛牛
您好,消防工程师考试通过后,需要进行注册 (一)通过全国注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1年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三)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四)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五)申请注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初始注册申请表;(2)执业资格证书;(3)聘用单位的意见;(4)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5)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spicyqiezi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积分要求:未设定技术负责人或者任命的技术负责人不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该项指标不得分。3、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和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jennifer1959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没有规定。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所以消防工程师考过后,还需要每三年一次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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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未注册也是需要继续教育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考生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关于一级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问题
第三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的工作,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级别进行,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逾期初始注册者、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学时。注册期3年内累积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
第四十条 因生病半年以上、生育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按照本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逾期初始注册者和注册消防工程师,可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向后延长一个年度,在下一年度增补完成上一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十一条 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不予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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