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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荷日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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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是吃货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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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一级造价师补考时间为2023年4月22日-23日。

一级造价师补考时,准考证会在考前一周左右开始打印,预计2022年一造补考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4月23日。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区准考证打印时间不同,考生需密切关注当地人事考试网获取具体时间通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考试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工程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等知识和内容。该科目属于基础科目,包括60道单项选择题和20道多项选择题,所有题型均为客观题型,考生应注重基础知识梳理。

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造价构成、建设工程计价原理及方法、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等。考试内容会涉及到一定量的计算类的题型,要求考生一定要熟记公式,注重基础知识积累。

报名条件: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程造价、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3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6、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造价工程师补报名

278 评论(13)

Q471468543

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确定22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补考时间4月22、23日。

山西、黑龙江部分考区、河南、福建、重庆、甘肃、西藏、内蒙古、青海、新疆、河北、兵团、山东枣庄市、泰安市、青岛市、临沂市、济宁市、东营市、湖南怀化市、邵阳市、永州市、株洲市、岳阳市、长沙市、广州市、茂名、清远等10省25市。

一级造价工程师【补考冲刺班】,40天精准狙击考点,助你通关

101 评论(8)

小熊缭乱1990

一级造价工程师补考时间:后续安排目前暂未确定。

受疫情影响,山西、黑龙江部分考区、河南、福建、重庆、甘肃、西藏、内蒙古、青海、新疆、河北等地暂停了2022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为此部分省市发布2022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补考工作己做安排,具体补考时间须综合疫情防控形势、考场资源落实及补考试卷准备情况进行确定。

2022一造补考时间是哪天,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

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为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后续安排目前暂未确定,待明确后将及时通过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公告,请您密切关注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如安排补考,仅限已报名且缴费成功的考生参加,且无需再次进行报名、缴费,届时在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正常参加考试即可。

如不安排补考,将对报考成功人员统一安排退费,考生无须申请,已缴费用全额退还至原付款账户。暂停的考试实行合格成绩滚动管理,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一年。

虽然具体补考时间还未确定,但是大家的努力肯定不会白费的!即便2022年不再安排补考,暂停考试地区的小伙伴,也可以通过2022年的真题,检验一下自己的实力,找出自身的不足,以便在2023年的备考学习中针对弱项进行强化学习,争取2023年一次通过!

2022一级造价师补考安排:

一级造价师考试时间安排如下,第一天考两科基础科目,第二天考余下的两科专业科目:

第一天:

09:00-11:30:《建设工程造价管理》14:00-16:30:《建设工程计价》

第二天:

09:00-11:30:《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工程)

14:00-18:00:《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土建、安装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工程)

一级造价工程师介绍:

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是10月24-25日举行。

2021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是10月30-31日举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库,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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