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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空,朗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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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yoyo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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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等网络建立; 2、常用测试工具使用; 3、基于服务器网络建立与应用; 4、Window 2000用户管理; 5、文件服务器、打印服务器、DCHP服务器\wins服务器; 6、DNS服务器、web服务器、FTP服务器、MAIL服务器第三方工具\NNTP服务器的配置与管理; 7、代理服务器、终端服务器\Telent服务器; 8、配置INTERNET服务器,以及安全与维护。网络工程师人才培养

设备工程师标准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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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想月乐

第一学期,Windows系统管理组建与维护企业网络windows网络服务组建企业网站与数据库系统网络维护实战;第二学期,Exchange企业邮件与windows安全应用数据库应用与性能优化使用构建支态网站linux系统管理linux网络服务inux网关及安全应用linux项目实战构建大型企业网络网络安全高及应用网络项目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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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后哒晴天

1 .科目分类 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年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不同需求,我们将继续教育科目分为三类: ● 基本科目:系指新一代机械工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也是编制 “ 机械工程师职前培训考核大纲 ” 和建立 “ 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题库 ” 的重要依据。适应对象是: ① 近期机械工程类大学本科毕业生; ② 对此类继续教育科目有需求和兴趣的广大新老专业技术人员。 ● 扩展、提高科目:系指在学习掌握基本科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接受继续教育,用以扩展知识面、提高业务水平的科目。适应对象为对此类继续教育科目有需求和兴趣的广大新老专业技术人员。也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工程师资格认证后,作为按期参加复核登记的进修科目。 ● 基础科目:系指学习掌握基本科目时必需的先修科目,其中主要科目应在大学教育阶段已经讲授了。适应对象是: ① 尚未学习过此类科目中有关课程,而影响直接学习掌握基本科目的、稍早时期毕业的机械工程类大学本科及专科毕业生; ② 对此类继续教育科目有需求和兴趣的广大新老专业技术人员。 2.科目体系 根据上述设计要点和科目分类办法,机械工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体系共设置: ( 1 )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先进制造技术、系统管理技术和国际通则与市场经济四个模块; ( 2 )创新哲理、科技发展与可持续性、制造战略、产品与过程设计技术、制造技术与方法、材料技术、信息支撑集成技术、 “ 系统分析、规划与评价 ” 、约束管理技术、供应保障工程、 “ 质量、可靠性、标准化 ” 、资本运营、 “ 财经、金融 ” 、市场营销、 “ 政策、法规 ” 等 15 个子模块; ( 3 )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项目管理、 WTO 与国际贸易、工程技术人员理财 …… 等 3 类 103 个科目。其中基本科目 43 个,扩展、提高科目 30 个,基础科目 30 个。 上述 4 个模块、 15 个子模块和 3 类 100 多个科目组合构成机械工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体系,列表如下: 模块 子模块 基础科目 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1 .创新哲理 ( 1)辩证法( 2 )普通逻辑,统论、信息论、控制论、方法论 2 .科技发展与可持续性 (3)设计立项与成果鉴定(含技术报告和论文的撰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撰写)和科技文献的写作(4)知识与知识源获取(含科技信息的获取、信息收集归纳技术)(5)计算机应用与现代图学(6)专利与申报 先 进 制 造 技 术 3 .制造战略 (7))现代与未来制造系统 4 .产品与过程设计技术 (8)基础设计(含机械零部件结构设计理论及选用,传动机构的设计计算,工艺性及检测的设计,其他辅助设计计算)(9)典型的机械系统设计(含动力机系统、工作机、传动装置、控制系统和润滑、照明辅助系统设计原则步骤、分类、组成、选择等,标准、数据查寻) 5 .制造技术与方法 (10)成组技术(11)坐标测量技术(12)数控加工技术与设备(13)机械设计试验技术(含常用试验设计及统计学基础,通用基础标准、常用公式和数表查寻) 6 .材料技术 (14)复合材料与非金属材料(15)新材料成形、连接、制备工艺与技术 7 .信息支撑集成技术 (16)制造信息基础与工程机软件,专业软件(含计算机辅助工程、面向对象的设计、产品数据管理、仿真)(17)通讯与网络技术(含电子资料交换技术 EDI )(18)数值分析与算法(19)传感器与检测技术(含代码识别技术、信号分析与处理、传感变送一体化技术)(20)计算机接口技术(21)专项技术及应用(含伺服系统、现场总线、 PLC 、变频技术) 系统管理技术 8 .系统分析、规划与评价 (22)工程经济 9 .约束管理技术 (23)基础工业工程(含价值流、工作流技术)(24)车间生产系统的管理与控制 10 .供应保障工程 11 .质量工程、可靠性、 标准化 (25)统计检测技术(26) ISO?/FONT>19000 国际通则与 市场经济 12 .资本运营 13 .财经、金融 (27)成本,股票与证券基础知识 14 .市场营销 15 .政策、法规 (28)知识产权法(29)合同法(30)商标法 模块 子模块 基本科目 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1 .创新哲理 (1)科学技术体系( 2)创新与方法论( TRIZ :发明问题解决理论) 2 .科技发展与可持续性 (3)绿色产品设计(4)绿色制造技术(含清洁、无损耗处理技术)资源再循环利用技术和拆卸技术(材料识别及分类、处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处理技术,高效除尘技术,排放后处理等)(5)表面工程(含自泳涂装、铝合金微弧氧化技术、高速燃气喷涂、热喷涂激光重熔复合技术、等离子体气相沉积技术离子束辅助镀膜技术等) 先 进 制 造 技 术 3 .制造战略 (6)柔性、分散网络类制造、生产、管理系统模式与方法(7)快速、准时、流程类制造、生产、管理系统模式与方法(8)可重组、开放结构类制造、生产、管理系统模式与方法 4 .产品与过程设计技术 (9)常用设计方法(含参数化设计,有限元法,优化设计、失效设计、可靠性设计、疲劳强度设计、机械振动和噪声分析及测试机械振动的控制与利用、摩擦学设计,人机工程,价值工程等)(10)现代设计方法(含创新设计理论与常用技法、机电一体化设计、工业造型设计、并行设计、稳健设计、快速原型设计)(11)质量功能配置(12)计算机辅助设计 5 .制造技术与方法 (13)快速原型制造及工模具制造(14)精密和超精密加工(15)特种加工、成形与装配技术(16)高速加工技术(17)复合加工技术(18)柔性装卡技术 6 .材料技术 (19)新材料成形与改性、连接、加工技术(20)塑料成型制造技术(21)无损探测(含超声检测技术、红外线) 7 .信息支撑 集成技术 (22)嵌入式微处理机(23)现代数控系统(含高性能开放式数控系统技术、多轴联动数控技术)(24)过程监视和控制技术(25)仿真技术(26)工业机器人(含自动导引车) 系 统 管 理 技 术 8 .系统分析、规划与评价 (27)运筹学与系统分析(28)运作与项目管理(29)信息系统及其管理 9 .约束管理 技术 (30)现代工业工程概论(31)制造资源计划(含 MRPⅡ )(32)过程成本控制技术及作业的成本管理 10 .供应保障 工程 (33)企业物流系统与工程设施设计(34)物料搬运设备(35)物流成本(36)物流信息与标准化 11 .质量、可靠性、标准化 (37)质量保证技术(含在线质量反馈控制、可靠性工程、质量统计控制技术等)(38)标准体系和发展、作用与认证(产品定义标准 \ 工艺标准 \ 检验标准 \ 数据标准) 国际通则与 市场经济 12 .资本运营 (39)企业收购、兼并、重组、上市 13 .财经、金融 (40) WTO 与国际贸易基础(41)工程技术人员理财 14 .市场营销 (42)营销服务技术(含产品定价系统、销售系统与场所、需求分析) 15 .政策、法规 (43)法律基础(含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 模块 子模块 扩展、提高科目 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1 .创新哲理 (1)企业战略与方法论 2 .科技发展与可持续性 (2)制造用生物技术(生物工程)(3)复杂科学及基本方法(4)微机械设计及制造(5)培训计划的设计和实施 先 进 制 造 技 术 3 .制造战略 (6)精益、敏捷、网络、对象化、社会化、知识化、集成化等制造哲理与模式(7)开放结构制造系统 4 .产品与过程设计技术 (8)微型机电系统(含机构、传感器、执行器、信号处理、控制电路、接口、通信、电源)(9 )成套项目中的工艺规程及其系统设计(10)智能设计、虚拟设计与装配(11)三维造型及其分析 5 .制造技术与方法 (12)数字化制造技术(13)数控加工网络化(14)非机械加工技术 6 .材料技术 (15)复合材料的设计与制备技术(16)微细加工技术(含高能束流与沉积、光刻、溅射、蒸镀加工) 7 .信息支撑集成技术 (17)最优估计理论与自适应控制及其应用(18)系统辨识(含动态测量与建模、制造系统监控)(19)建模方法 系统管理技术 8 .系统分析、规划与评价 (20)规划设计与系统评估(含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后评价、资产评估)(21)组织支撑系统(含基于过程的、虚拟的、扁平网络结构的、团队的、适应性组织)(22)面向对象的建模方法(企业建模)及模拟(23)工程咨询诊断 9 .约束管理技术 (24)网络制造管理技术 10 .供应保障工程 (25)社会物流(26)计算机辅助后勤支持系统 11 .质量、可靠性、标准化 (27) 6δ (28) GB/T24001?/FONT>1996 、 GB/T28001?/FONT>2001 国际通则与市场经济 12 .资本运营 (29)股份制与资本运营 13 .财经、金融 14 .市场营销 (30)电子商务与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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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木错dolphin

注册设备工程师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又分为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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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ping达人0459

一、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1. 总则 掌握暖通空调制冷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暖通空调和消防有关部分;建筑节能标准中有关暖通空调部分;暖通空调设备产品标准中设计选用部分;环境保护及卫生标准中有关本专业的规定;特别是应掌握上述标准中有关本专业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熟悉暖通空调制冷系统的类型、构成及选用。 了解暖通空调设备的构造及性能,掌握国家现行节能标准对暖通空调设备的能效等级的要求。 掌握暖通空调制冷系统的设计方法、暖通空调设备选择计算、管网计算。正确采用设计计算公式及取值。 掌握防排烟设计及设备、附件、材料的选择。 熟悉暖通空调制冷设备及系统的自控要求及一般方法。 熟悉暖通空调制冷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熟悉暖通空调制冷设备及系统的测试方法。 了解保温材料及制品的性能,掌握管道和设备的保温绝热计算。 掌握暖通空调设计的节能技术;熟悉暖通空调系统运行的节能诊断。 熟悉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运行常见故障分析及解决方法。 了解可再生能源在暖通空调制冷系统中的应用。2. 采暖(含小区供热设备和热网) 熟悉采暖建筑物围护结构建筑热工要求,掌握对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热工限值的强制性规定;掌握冬季采暖通风系统热负荷计算方法。 熟悉各类散热设备主要性能。熟悉各种采暖方式。掌握散热器采暖、热风采暖和辐射采暖的设计方法。掌握空气幕的选用方法。 掌握热水、蒸汽采暖系统设计计算方法;掌握热水采暖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和设计方法。 掌握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设计方法。 了解热电厂集中供热方式,熟悉小区集中供热区域锅炉房主要组成及其功能。掌握热媒及其参数选择和小区集中供热热负荷的概算方法。 熟悉热水、蒸汽供热系统管网设计方法,掌握管网与热用户连接装置的设计方法。熟悉汽-水、水-水换热器选择计算方法,掌握热力站设计方法。 了解供热用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的主要性能。熟悉小区锅炉房设备的选择计算方法。掌握小区锅炉房设置及工艺设计基本方法。 熟悉热泵机组供热的设计方法和正确取值。3. 通风 掌握通风设计方法、通风量计算以及空气平衡和热平衡计算。 熟悉天窗、风帽的选择方法。掌握自然通风设计计算方法。 熟悉排风罩种类及选择方法,掌握局部排风系统设计计算方法及设备选择。 熟悉机械全面通风、事故通风的条件,掌握其计算方法。 掌握防烟分区划分方法。熟悉防火和防排烟设备和部件的基本性能及防排烟系统的基本要求。熟悉防火控制程序。掌握防排烟方式的选择和自然排烟系统及机械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方法。 熟悉除尘和有害气体净化设备的种类和应用,掌握设计选用方法。 熟悉通风机的类型、性能和特性,掌握通风机的选用、计算方法。4. 空气调节 熟悉空调房间围护结构建筑热工要求,掌握对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热工限值的强制性规定;掌握舒适性空调和工艺性空调室内空气参数的确定方法。 了解空调冷(热)、湿负荷构成,掌握空调冷(热)、湿负荷以及热湿平衡、空气平衡计算。 熟悉空气处理过程,掌握湿空气参数计算和焓湿图的应用。 熟悉常用空调系统的特点和设计方法。 掌握常用气流组织形式的选择及其设计计算方法。 熟悉常用空调设备的主要性能,掌握空调设备的选择计算方法。 熟悉常用冷热源设备的主要性能,掌握国家现行节能标准对冷热源设备能效等级的规定;掌握冷热源设备的选择计算方法。 掌握空调水系统的设计要求及计算方法。 熟悉空调自动控制方法及运行调节。 掌握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和设计方法。 熟悉空调系统的消声、隔振措施。5. 制冷技术 熟悉热力学制冷循环的计算、制冷剂的性能和选择以及CFC、HCFC的限制和替代。 了解蒸汽压缩式制冷(热泵)的工作过程;熟悉各类冷水机组、热泵机组(空气源、水源和地源)的选择计算方法和正确取值;掌握现行国家标准对蒸汽压缩式制冷(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的规定。 了解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的工作过程;熟悉蒸汽型和直燃式双效溴化锂吸收式制冷装置的组成和性能;掌握现行国家标准对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性能系数的规定。 了解蒸汽压缩式制冷系统的组成、制冷剂管路设计基本方法;熟悉制冷自动控制的技术要求;掌握制冷机房设备布置原则、冷却水系统设计和冷却塔的选用。 了解蓄冷、蓄热的类型、系统组成以及设置要求。 了解冷藏库温、湿度要求;掌握冷藏库建筑围护结构的设置以及热工计算。 掌握冷藏库制冷系统的组成、设备选择与制冷剂管路系统设计;熟悉装配式冷藏库的选择与计算。6. 空气洁净技术 掌握常用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标准及选用方法。了解与建筑及其他专业的配合。 熟悉空气过滤器的分类、性能、组合方法及计算。 了解室内外尘源,熟悉各种气流流型的适用条件。 掌握洁净室室内外压差风量计算及压差控制方法。7. 民用建筑房屋卫生设备 熟悉房屋卫生设备设置,掌握系统设计与计算。 掌握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与计算。 掌握室内燃气供应系统设计与计算。二、报名条件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此外,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部分,基础考试:满分240分,合格132分;专业考试:专业知识满分200分,合格120分,专业案例满分100分,合格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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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啥来着呢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编辑本段考试第七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公用设备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第九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辑本段注册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七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九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编辑本段执业第二十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因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编辑本段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第二十六条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第二十九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编辑本段附则第三十条在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第三十二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第二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三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四条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第六条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第十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一条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编辑本段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工程设计中公用设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6项及以上的一级和特级建筑工程项目或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其中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2项)的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公用设备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编辑本段考核认定程序(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四)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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