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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初始注册第四条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第五条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三)工作业绩证明。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七条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九条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章续期注册第十条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第十二条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三条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变更注册第十六条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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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4年。造价工程师是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4个科目,滚动周期为4年。
扩展资料:
证书注册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机构申请注册。
2、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造价工程师
0度空间的鱼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年龄超过65周岁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也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扩展资料: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四个科目:《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分为“土建”与“安装”2个子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经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优质工程师考试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