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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我国于1988年颁布了国家标准GB 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该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图5-4-7。是防护限值的上限。 1、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1)基本限值。对于职业照射,规定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公众照射,规定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 W/kg。 (2)导出限值。对于职业照射,规定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5-4-15要求。对于公众照射,规定在一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5-4-16要求。 (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 式中: —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 —对应于j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5-4-15、表5-4-16所列限值的1000倍。 (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2、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免予管理的电磁辐射体:①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②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5-4-17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凡其功率超过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的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一切拥有产生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电磁辐射水平超过表5-4-17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实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训练内容包括:①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②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③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④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雁归来无痕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工作满5年。(二)取得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工作满4年。(三)取得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工作满3年。(四)取得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工作满2年。(五)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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