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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乖纯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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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恋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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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最新导游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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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区(点)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自然景观或者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接受旅游区(点)管理机构的委派,在核定的旅游区(点)服务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初中毕业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旅游区(点)导游服务工作所需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者,均可以参加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第四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旅游区(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配备的讲解人员的资格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通过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后,方能从事旅游区(点)导游活动。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3年内未申领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其导游人员资格证自动失效。第六条颁发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定点导游证,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以及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定点导游证证书工本费标准,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不予核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第十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佩戴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或者有效期满的,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可以申请换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遗失的,旅游区(点)导游人员须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后,方可申请补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换发、补发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第十三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第十四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经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委派;未经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第十五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不得委派无该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旅行社不得聘用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其服务范围之外的导游活动。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不得在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核定的服务范围外从事导游活动。第十六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越其服务范围、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七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在旅游区(点)入口处设置旅游区(点)导游图,公布导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导游人员姓名。除公布的导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外,旅游区(点)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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