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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9号文规定, 旅游业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 “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其适用税率为5%, 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 宿和交通费用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外旅游, 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 全旅游游费减去付给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 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旅游业在缴纳营业税的 同时,应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旅游业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税 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来确定,城市市区7% ,县城、建 制镇5%,其他非市区、县城、建制镇1%; 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三)企业所得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旅游公司等旅游企业,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旅游业, 国家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旅游企业或经营单位给 予了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开业之日起,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 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财税字〔1994〕001号文)。 旅游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旅游业应纳税所得额。 旅游业每一纳税年度的 各项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总额减除(经税务机关核准) 准予扣除的各项费用、 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同时适用两档照顾性税率, 即对年应纳税所得 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 暂减按27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 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 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 五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企业所得 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 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旅游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 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 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 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 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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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业应缴纳的税(费)种类(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9号文规定,旅游业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其适用税率为5%计税依据规定如下: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外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旅游游费减去付给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旅游业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旅游业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来确定,城市市区7%,县城、建制镇5%,其他非市区、县城、建制镇1%;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三)企业所得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公司等旅游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旅游业,国家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旅游企业或经营单位给予了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财税字〔1994〕001号文)。旅游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旅游业应纳税所得额。旅游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各项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总额减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准予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另外,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旅游业应纳的税(费)的计算旅游业应纳税(费)的计算公式如下:营业税税额=营业额×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附加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便于旅游业纳税人熟练掌握计算方法,自行计算应纳税(费),现举例计算如下。例:某旅游公司组织30人旅游团从武汉到珠海、 深圳等地10日旅游,按包吃、包住并负责交通、门票等费用,每人收取旅游费3000元。旅游结束,进行结算,替旅游者每人支付的房费为400元、餐费为500元、交通费为800元、门票费等费用400元。试计算该公司组织这次旅游应纳的税(费)。(该公司目前仍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的期限内)解:(1)应纳营业税①适用税率:服务业5%;②计税营业额=3000×30-(400+500+800+400)×30=27,000(元)③应纳营业税税额=27,000×5%=1350(元)(2)应纳城建税税额=1350×7%=94.5(元)(3)应纳教育费附加=1350×3%=40.5(元)(4)该公司组织这次旅游共应纳税费为:1350元+94.5元+40.5元=1485元三、旅游业申报、缴纳应纳的税(费)(一)申报和纳税地点。根据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旅游业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地点随营业税申报纳税地点而定。(二)纳税(费)期限。1.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旅游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三)纳税程序1.旅游业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纳税人应根据以上介绍的计算方法,按季计算出应(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月(次)计算出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或实际经营期)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预缴、清缴税款;在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报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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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来说应该是旅游业缴纳营业税交通费,门票,伙食费,住宿费,保险费,抵扣综合旅游发票费这些是要扣除的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 的通知》(苏地税一函[2006]3号)的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经营业务时,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完整、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支付的费用。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行为发生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另外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四)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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