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算个球
对天河漂流红安县位于湖北省东北部,北枕大别山,南邻长江,鄂豫两省交界处,是举世闻名“中国第一将军县”。红安人杰地灵,英雄辈出,先后走出董必武、李先念两位国家主席和陈锡联、韩先楚、秦基伟等两百多位将军。明嘉靖1563年建县,历时400余年,现有人口65万,总面积1796平方公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气候宜人。红安的森林植被,水土资源几乎没有受到污染,而且山川秀美,风景诱人,其境内天台山、九焰山、香山湖、长胜古街、对天河等自然景观更是漂流探险,寻古访幽,避暑休闲的绝佳去处。红安对天河探险漂流地处天台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河道全长5.8公里,上下游落差143米,漂流时间为2.5小时。景区内峡幽谷深、滩多浪急、古木参天、怪石林立、峭岩飞瀑、风光迷人。对天河漂流以其充足而安全的水源保障、茂密的原始丛林风光、罕见的青石板漂流河床而彰显出与众不同的特点。登上橡皮艇,奔流而下,一路搏急浪、闯险滩、滑奇石,既有乘过山车的动感刺激,又有乘滑翔机的畅快淋漓;同时还可欣赏藤蔓错杂、奇石飞瀑、山花烂漫的丛林风光,品清新空气、吃山珍野味,尽情体验“艇在丛林漂,人在画中游”之趣。交通指南:武汉出发有二条路径可以到达1、竹叶山--岱黄高速--黄陂城关--长轩岭--河口--二程镇--红安县城--七里坪--天台山2、天河机场高速--外环--黄陂甘棠--靠山店镇--高桥镇--红安县城--七里坪--天台山住宿指南:红安县城:金沙大酒店(三星),红烟宾馆(二星),新交通大酒店天台山景区:天台山宾馆(二星),九天山庄(三星),红平村旅游饭店河南新县:新县宾馆(二-三星),名都酒店(二星),红都宾馆(二星)对天河探险漂流风景区安全须知特别提示:请带团导游、领队召集团队人员仔细阅读本安全须知,景区对不符合漂流条件而擅自参加漂流以及不遵守本安全须知所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一 漂流是具有风险的特种旅游项目,对天河漂流属于探险,景区虽然提供了规范的漂流装备,并对险段进行护漂,但不可能排除风险的存在,漂流者需明白并接受这种风险。二 参加漂流的条件1、 接受对天河漂流景区的安全须知,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2、 身体健康,有一定运动经验。无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精神病、痴呆症、骨质疏松症及其它任何有碍运动的病史,无任何可能由运动引发的疾病,无怀孕、残疾等不宜漂流的身体状况。饮酒后不得参加漂流。3、 漂流者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不符合此年龄规定者不得参加漂流,因隐瞒年龄而导致的后果自负。三 漂流时不得携带贵重物品及任何可能由于水浸而受损的物品,如:摄象机、照相机、现金、首饰、票据、手机、手表等等。在漂流前须做妥善保管,否则一切损失自负。四 对天河漂流形式为自助漂流,漂流工具为自助式皮艇,每条艇限载2人。不准1个人独自漂流。最好不带眼镜,以免碰伤鼻梁,确需戴者须用绳索捆好。五 漂流者必须将漂流防护服、救生衣、安全帽、球鞋穿戴紧固,不着装不准上艇。请经常检查救生设施,途中不得解下。失去安全救生设施将可能导致受伤、溺水等严重后果,不遵守本条规定导致的后果由自己承担责任。六 漂流前须仔细阅读起漂点的《漂流姿势示范图》,并向工作人员询问,弄懂弄清漂流的正确姿势,并在起漂点进行练习,能熟练控制漂流艇以后方可进行漂流。七 冲滩时请将浆顺艇身侧放在身体与艇之间,两手紧紧抓住漂流艇两边的安全把手,应降低重心,身体前倾。勿将头、手、身子伸出艇外,以免发生划伤、碰撞等事故;途中不得追逐嬉闹,不得互换互连船只,不得下水游泳。八 漂流结束时须将防护服、球鞋、安全帽、救生衣等物品交工作人员清点保管,如发生短少或故意损坏须按价赔偿。九 一旦发生洪水、塌方、河道堵塞、恶劣气候等影响安全的情况,景区有权随时终止漂流活动。十 本公司已为每位游客购买了4元的漂流保险。客人如有受伤的情况发生,须及时到漂流终点的医务室登记备案,方可享受医疗保险。购票须知1、游客漂流前,必须购买漂流门票, 漂流门票每人每次190元。2、游客所购买的漂流门票当日有效,请导游在购票前再次征询客人意见,确认漂流人数,不参加漂流的客人可以单独购买天台山门票,不要买套票,门票一经售出,恕不退票。3、一人一票,随身携带,以备景区工作人员查询,遗失全额补票. 凭票在漂流起点领取安全装备.。防护服押金100元/人,由客人自理,防护服遗失押金不予退还,在漂流终点有专人负责收回防护服并退押金。4、旅游团队导游凭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或经理证方可免费漂流,其他人员恕无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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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第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迷茫的前途
1、每年4-6月份报名,一般在县旅游局行管处报名。天台旅游局咨询:38847602、培训,一般在每年的8月份,天台的考生一般放在台州学院统一培训,周期在2个礼拜左右。3、考试,景点讲解一般在11月中旬,笔试一般在12月份,具体成绩在次年的3月份可以查询。4、办证,成绩出来之后,准备1寸彩照3张,填写申请表格。领取导游资格证后,到当地的旅行 社填写挂靠合同,才能申请导游证及胸卡。二、具体考试科目1、理论:《导游业务》、《导游基础知识》、《政策与法规》。每门100分,60分合格。2、实地:台州市主要景点------仙居神仙居、天台国清寺、临海古长城等,按抽签决定考试景点讲解。分沿途讲解、实地讲解、台州知识提问、业务知识提问。另外考生应注意自己的仪表、仪容、言行、举止、礼节、礼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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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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