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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或者导服中心支付。根据旅游法规,导游不能自己出团,带领游客,需要接受挂靠所在的旅行社或者导服中心安排出团,接待游客。而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中心,会支付给导游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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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基本工资+出团补贴(200-500元/天)+回扣、小费。(1)月基本工资:大部分导游没有月基本工资,只有极少数专职导游员有月基本工资,专职导游专属于某个旅行社,不可以随便接其他社的团。有月基本工资的专职导游在他们没有团带的时候,有的还需要回到旅行社坐班。景区导游,博物馆讲解员拿月基本工资,相对比较稳定。(2)带团补贴/导服:不管是否有月基本工资,导游员出团都会有一定的出团补助。全国各地,导游出团补贴大约在200-500元/天,具体看各地旅游市场行情而定。专职导游的团量比较多,收入相对稳定。一般来说,专职导游的出团补贴会低于兼职导游。旅行社只有在旅游旺季,导游缺口量大的时候才会使用兼职导游。(3)导游佣金、小费:佣金和小费属于导游员的“隐性收入”,也有人把它叫做“灰色收入”,这部分收入也在导游员收入中占主导地位。存在佣金的地方一般是购物店跟加点。购物店拿回佣,加点就是增加一个非行程内的景点,靠拿门票差价赚回扣。(4)五险一金:大多数旅行社是不给导游缴纳社会保险的,需要导游自己缴纳,并且没有补贴。收入主要来源是佣金和游客自愿给的消费。部分省份开始试点给导游基本工资和缴纳保险。调查显示,在北京导游员平均工资水平为8100元,基本工资水平区间为8K-10K,并呈现上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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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区(点)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自然景观或者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接受旅游区(点)管理机构的委派,在核定的旅游区(点)服务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初中毕业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旅游区(点)导游服务工作所需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者,均可以参加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第四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旅游区(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配备的讲解人员的资格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通过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后,方能从事旅游区(点)导游活动。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3年内未申领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其导游人员资格证自动失效。第六条颁发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定点导游证,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以及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定点导游证证书工本费标准,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不予核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第十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佩戴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或者有效期满的,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可以申请换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遗失的,旅游区(点)导游人员须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后,方可申请补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换发、补发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第十三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第十四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经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委派;未经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第十五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不得委派无该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旅行社不得聘用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其服务范围之外的导游活动。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不得在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核定的服务范围外从事导游活动。第十六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越其服务范围、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七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在旅游区(点)入口处设置旅游区(点)导游图,公布导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导游人员姓名。除公布的导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外,旅游区(点)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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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或者导服中心支付。根据旅游法规,导游不能自己出团,带领游客,需要接受挂靠所在的旅行社或者导服中心安排出团,接待游客。而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中心,会支付给导游一定的费用。我国旅游公司专职导游的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带团津贴、隐性收入、少许小费以及“三险”基本福利。而外聘导游没有基本工资和“三险”基本福利.有的甚至没有带团津贴,仅仅依靠隐性收入和小费圈。 1、基本工资。笔者通过对海南、广东、重庆、西藏、北京、江西、河南等省市热点旅游城市的旅行公司来看,旅行社的专职导游员数量偏少,并且大部分专职导游都集中在颇具规模的旅行社。通过对导游人员工资的现状来看,目前我国国内的导游待遇都不是很高,很多旅行社的底薪只有几百块,其他的要靠你自己带团赚点外块,其中最高的月基本工资1200元,而最低的只有500元。其中月基本工资在500到800元的人员约占63%,而801—1000元的人员占30%。1000元以上的只占7%。由此可见,导游人员的整体工资水平偏低。 2、带团津贴。导游的带团津贴这项收人一般按照“带团津贴=带团日补助额×带团天数”的基本公式计算。就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旅游公司导游带团日补助额为50到100元不等。但旅游有很强的季节性,在淡季,许多导游将遭遇“季节性失业”。 3、小费。大多数国人在国内旅游时还没有给小费的习惯,导游人员基本获取不到小费收入。 4、隐性收入。从前面三项分析来看.全国导游员工资水平整体偏低。隐性收入成了导游收入的重要构成。调查显示。隐性收入约占导游总收入的50%以上。外聘导游更是依赖于隐性收入,而目前活跃在旅游市场的导游人员三分之二是外聘导游。所以我们谈导游的工资结构问题,其实主要谈的还是导游隐性收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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