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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考试全程辅导,包通过!全国通用! 五、导游证的领取。领取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六、导游证的发放。接受申请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导游资格证"、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机构的合法性,核查申领人的导游执业档案有无违规记录;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 经审核,发证机关应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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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有旅游营运证的,有自己的路线,串线是要处罚的。现在接单也不是太容易。一,认定为串线: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认定为无证经营: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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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首先向辖区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携身份证、驾驶证、结业证(限2004年4月1日以后持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限增驾)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同版1寸彩色照片5张。申请表登记表由辖区运管所初审,合格后盖章方可生效。 申请条件: 1、旅客运输(大客):应具有五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持A照驾驶大客2年以上驾龄,附相应证明。驾驶证为A A1 2、旅客运输(普客):应具有五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附相应证明。驾驶证为A A1 A2 B B1 3、旅客运输(微型):应具有1年以上驾龄。驾驶证为A A1 A2 A3 B B1 B2 C C1 4、货物运输(列车):应具有驾驶货车2年以上驾龄,并附相应证明。驾驶证为A A2 B 5、货物运输(普货):驾驶证为A A1 A2 B B2 C C1 C2 C3 (二)报名受理 申请人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报名,培训科审查申请登记表(二份)及相关资料,审查合格的分配到有培训资质的驾校培训,并收取考试费和工本费。 (三)职业培训 1、申请人到有培训资质的驾校报名,将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及身份证、驾驶证、结业证复印件交驾校存档。 2、申请项目为增驾的,将原从业资格证交给驾校,由驾校交回培训科。 3、驾校按《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课时和市运管处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四)从业资格考试 1、由市级运政管理机关组织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考试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理论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实操考试。 2、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30日后重新报名参加考试。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3、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4、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5、省运管局陕交运发[2003]105号文件《转发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厅关于核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收费通知》 三、收费标准 (一)考试费标准和工本费:理论考试每人次30元,技能操作考试每人次70元。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考试的,按同类标准的50%收费。从业资格证工本费每证5元。 (二)培训费标准:旅客运输(大客)262元; 旅客运输220元;货物运输(列车)295元;货物运输222元。 四、办理地点 重庆市市运管处培训科。 五、办事承诺 考试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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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1.1 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在开业时须具备车辆、设施、资金、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1.2 本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的业户。1.3 本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开业审查及对道路旅客运输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的依据。2. 道路旅客运输分类2.1 班车客运2.1.1 营运距离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的班线,为一类班车客运。2.1.2 营运距离在400公里(含400公里)—800公里的班线,为二类班车客运。2.1.3 营运距离在150公里(含150公里)-400公里的班线,为三类班车客运。营运距离在150公里以下的班线,为四班车客运。2.2 定线客运2.3 旅游客运2.4 出租汽车客运2.5 包车客运运输3.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3.1 车辆条件3.1.1 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3.1.2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3.2 设施条件3.2.1 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2.2 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乎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是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3.2.3 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3.3 资金条件3.3.1 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3.3.2经营一辆车的业户,除车辆本身外还须具有一定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经营大型客车的业户为5万元,经营中型客车的业户为4万元,经营小型客车的业户为3万元。3.3.3 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3.4 人员条件3.4.1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驾驶人员须掌握与道路旅客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客运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3.4.2 车辆驾驶人员应具有有效的驾驶证件。3.4.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3.4.4 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3.5 申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时应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写明要求经营的范围。4.道路旅客运输开业的补充条件4.1一类班车客运4.1.1 须达到拥有40辆营运客车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800万元。4.1.2 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5辆。4.1.3行驶一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或安全驾驶5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并应配备双班驾驶员。4.1.4 营运线路上,每400公里间隔内至少要有一个自办或建立合同关系的救援单位。4.2 二类班车客运4.2.1 营运客车不少于20辆或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400万元。4.2.2 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3辆。4.2.3行驶二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或安全行车3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并应配备双班驾驶员。4.2.4 沿途至少要有一个自办或建立有合同关系的救援单位。4.3 三类班车客运4.3.1 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辆。4.3.2行驶三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万公里以上或安全行车2年以上的驾驶经历。4.4 四类班车客运经营四类班车客运须达到“3.”项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定线客运4.5.1 须有刃座以下的中、小型客车。4.5.2 线路里程一般为100公里以内。4.6 旅游客运4.6.1 大、中型旅游客车不少于5辆。4.6.2 驾驶大、中型客车安全行车5万公里或安全行车3年以上的驾驶员不少于5人。4.6.3 持有效导游证书的导游不少于5人。4.6.4 有固定的发车地点。4.7 出租汽车客运4。7.1 有符合出租汽车客运要求的小型客车。4.7.2 有严重伤害他人劣迹的人员,两年内不得经营及驾驶出租汽车;4.8 包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须达到“3.”项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5.企业组织条件5.1 有完善的企业章程。5.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5.3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6.兼营条件6.1一类班车客运业户允许经营二、三、四类班车客运;二类班车客运业户允许经营三、四类班车客运;三类班车客运业户允许经营四类班车客运。6.2定线、出租汽车、旅游客运业户拥有5辆以上客车规模的班车客运业户可以兼营包车客运。6.3 经营多项客运业务的,须同时具备相应项目所要求的条件。7.附则7.1 对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进行审验时参照本条件。其中车辆条件可放宽到二级车况等级。7.2其它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申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其技术经济开业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7.3 本条件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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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以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客运从业资格证没有学历限制。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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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客车跑旅游需要办理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以山东省为例,办理需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同时还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客车的有关规定: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①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②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③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二、对驾驶员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扩展资料
旅游客运的有关规定
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第四十二条,旅游客运是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必须有一端位于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点的一种营运方式。
第四十三条,旅游客运的发车站点除参照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外,应设置旅游区线路图、旅游名胜简介,公布旅游车型、导游服务项目、食宿地点和食宿标准。
第四十四条,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车上,应备有饮水、常用药等服务性物品,并根据实际需要,装配御寒或降温设备,随车配有导游人员。
第四十五条,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使用旅游客票,按旅游要求发售直达旅游客票或往返旅游客票,如代办食宿和其他服务的款项单独列出,载入旅游客票票面一并计收。无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可使用班车客票。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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