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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了云南导游威胁游客的一个事件,而该名涉事的导游目前已经被吊销了导游证,并且该事件已经立案进行调查了,对于这种扰乱了旅游市场行为侵犯了旅游者权益的事情,一定要被坚决制止。
我们在前几年经常能够听到导游威胁游客让其购买产品的事件,本来以为经过这几年的管辖,已经让这件事情减少了结果,谁知道在之前又被曝出了云南导游威胁游客的事件,当时有一名网友直接在网络上爆料,在游客乘坐大巴前往旅游地时,一名导游在车上进行讲解,威胁了旅游的人身安全,他自我表示说“我脾气不好,不要让我针对你,针对你,让你终身难忘。”说实话,这种言语完完全全的就是将游客当成了案板上任人宰割的肉,并表示如果不听他的话购买礼品的话,那么就会对你进行人身伤害,说实话像这种导游我觉得他根本就不配拥有导游证。要知道当时在车上的可都是女性,听到了导游这么说之后,根本没有人敢反抗。
此次事件在被曝出来之后,昆明市文化旅游局马上就开始进行调查,最后确定了该情况属实。当时的情况是游客那一行人总共有11人,他们之所以来到云南旅游,是因为公司组织了团建活动,参加的项目是从昆明到大理,再到丽江的5晚6天的旅游。结果谁能够想到自己开开心心的来旅游,却遇到这样的黑心导游,该导游的语言可以说真的是让人生厌十分反感,在该导游带领这个旅游团旅游的过程当中,存在威胁旅客人身安全,同时要求游客购买产品的言论。
目前这名涉事导游已经被吊销了旅游证并且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于该旅游社也已经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后会对结果进行通报,说实话像这种人就应该让他永远不能够再进入此行列,同时对他进行金额处罚,谁知道他这么多年这样威胁了多少游客?因为云南大理近期是中国的热门旅游点,所以吸引了很多人前去,可问题是等云南旅游越来越好的时候,却传出了一批批云南的导游威胁游客的事件,说实话真给云南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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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7日从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针对日前媒体播出的“不合理低价游调查”报道,云南省对涉事的6家购物企业、1家旅行社、3名导游进行立案查处。
通报称,6月15日下午,有媒体报道“不合理低价游调查”,内容涉及云南省大理、保山、德宏等州市。事发后,省、州(市)、县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做出部署对相关涉事企业及人员开展调查。
其中,由保山市对涉事4家购物企业(新地标广场(原博南印象)、滇缅黄龙玉超市、玉泉园和新东南两个自由市场),对导游宦化育(化名阿林,注册地昆明)和兰志瑶(化名小兰,注册地保山)立案调查;由大理州对涉事1家购物企业(十八里铺),对1家涉事旅行社(云南途遇旅行社)及导游李旭(化名多吉,注册地大理)立案调查;由德宏州对涉事1家购物企业(边寨喊沙景区茶叶店)立案调查。
经初步调查,大理州旅游市场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决定,于6月16日关停“十八里铺”购物商店。同时将以“十八里铺”为突破口,深挖商业贿赂等线索,从严从重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云南途遇旅行社涉嫌存在低价游接团、指定购物场所、擅自变更行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拟对该旅行社做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拟将云南途遇旅行社法人代表赵斌,出资人赵斌、周娅、李旭一并列入旅行社重新申报“黑名单”。另,旅行社法人赵斌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6月1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此外,导游李旭在上岗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变相强迫购物、指定购物场所、擅自变更行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拟对其做出吊销导游证,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另,导游李旭在上岗服务中存在强买强卖行为,于6月1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做出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保山市调查处理情况则是:对新地标广场(原博南印象)和滇缅黄龙玉超市停业整顿6个月;对玉泉园和新东南两个自由市场凡是涉及经营翡翠、黄龙玉等珠宝饰品的个体工商户全部进行关停处理,并由腾冲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立案调查;导游宦化育在上岗服务中存在涉嫌诱导购物、变更旅游行程、向游客索要小费和不按规定佩戴导游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拟对其做出吊销导游证,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导游兰志瑶在上岗服务中存在涉嫌诱导游客购物、变更行程,且在接待的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佩戴导游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拟对其做出吊销导游证,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德宏州经过调查后,已对瑞丽喊沙民族村瑞丽市傣信茶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暂停营业处理。但由于该公司办公室搬迁,视频监控设备损坏,无视频记录;据初步调查,购物店并未向导游和旅行社支付过任何佣金;另外对购物场所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做进一步调查核实。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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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保护峨眉山文化与自然遗产,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荣誉,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确保长效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破坏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喊客拉客或拦车追车拉客的;
(二)从事非法运营的;
(三)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
(四)经营企业(户)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五)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或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诱导消费的;
(六)车辆在景区主要道路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
(七)经营企业(户)参与喊客拉客或接受违规人员引导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
(八)其他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喊客拉客、拦截、追撵车辆或强登、扒乘机动车喊客拉客的,由景区公安分局处警告或200元罚款;对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由景区公安分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条 从事非法运营的,由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扣押非法运营车辆,并对非法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返还消费金额并3倍赔偿消费者;同时,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 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景区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景区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吊销其导游证。
第八条 车辆在景区主要道路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由景区交警大队从严处罚。
第九条 经营企业(户)参与喊客拉客或接受违规人员引导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依法处罚并限制其享受景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的经营企业(户)、个人依法处罚并作如下处理:
是经营企业(户)的,第一次查实,其负责人、涉事人员为黄湾镇村民的,取消景区专项资金,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到龄后不再享受。第二次查实,撤销景区经营许可证,终止其经营。
是黄湾镇村民的,第一次查实,责令其认错并取消景区专项资金。第二次查实,其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到龄后不再享受。
第三次查实,取消其涉事家庭成员景区专项资金,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到龄后不再享受;涉事人员在景区从事经营项目的,撤销景区经营许可证,终止其经营。
是景区从业人员的,取消其景区从业资格,景区经营企业(户)使用此类人员的,限制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和景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其他符合治安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从严处罚;破坏景区旅游秩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峨眉山市建立诚信体系,将破坏景区旅游秩序人员纳入该体系,限制此类人员在峨眉山市从事旅游服务类经营活动及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峨眉山市境内任何企、事业单位聘用此类人员的,限制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管委会、景区国有企业、黄湾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工作人员、黄湾镇各村组干部参与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从严处罚。涉事人员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从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涉事人员为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程序免除其职务;其余社区、村组干部及村(居)民小组长,依法从严处理。涉事人员为聘用、合同人员的,解除劳动关系;为社区社工人员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从事景区旅游秩序管理的人员,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身份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从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聘用、合同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奖励举报。
对破坏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官网(网址:)、峨眉山景区官网(网址:;)举报,并提供相应证据。
执法部门7日内完成立案调查,并回复举报人。举报破坏景区旅游秩序违法行为被查实的,由景区管委会奖励举报人,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本条例第二条第(二)(三)(五)(七)项违法行为被查实的,奖励1000元整。
(二)举报本条例第二条第(一)(四)(六)(八)项违法行为被查实的,奖励200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参考: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网-旅游秩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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