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抹熙云
【导游】众所周知,导游证笔试科目有四个,政策与法规就是其中之一,很多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会出现不知道从何入手、看书效率不高、学习进度龟速、考试真题不知道如何使用等情况,花了很多的时间,但是收效甚微,其实这是因为方法没有掌握对,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导游证政策与法规学习方法。
1、如果说你是第一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想取得理想的成绩,那我就劝你去报名上个培训班,因为我国法律法规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几乎每年涉及旅游的相关法规都会有一些变化,同时考试会涉及时事政治,所以你需要通过培训,把握最新变化,而且培训中我会针对教学大纲及历年考试情况,告诉大家哪里是重点,哪里可以简单的带过,经过培训,你会清楚哪些知识主要,这样方便你更好的复习。
2、考试考的是考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考生最重要的是加强基础知识的训练,基础知识加强了,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应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考题。而基础的训练是做大量的练习考题来提高的,就象高考的尖子生都是题海战术训练出来的一样,你也要做大量的相关配套的练习题。所以你不光要听课,看教材,你还必须做大量的有针对性的练习题。
3、教材一定要通读一遍,上完课后要进行有计划的复习,先看书,理解着记忆,然后开始做与本章节配套的的练习题(千万不要边做题边看答案),不看书做一遍后,在书上找答案,把所考知识点展开,由点及面,灵活运用,同时把做错的标记出来,方便下次复习。因为导游考试一本通上的练习题是根据书本的章节按顺序编制的,考题的内容都是本书上的基础知识。训练的目的就是要加强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按上面要求系统做完分章节的练习题,你会觉得自己几乎可以把这本书背下来了,从而学习的兴趣和信心大增,能力大为提高。
4、接下来你就可以做一些历年的真题和模拟题,仔细的做,思索着做,进一步加深和提高对书本教材中基础知识的阅读,理解和背诵能力。做完了所有的练习题、模拟题以后,相当于你把旅游职业道德与法规教材又反复的看了几编,这样在短短的几个月中就在你的脑海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基础知识体系。
以上就是导游证政策与法规学习方法分享,或许你有更好的复习方法,也可以按自己的想法去复习,但任何一种考试都没有什么捷径,只有认真准备,有计划的反复练习才能取得好的成绩。预祝大家都能够顺利通过!
zhang太太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5、《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6、《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三、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7、《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9、《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四、福建省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0、《福建省旅游条例》
扩展资料: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还有: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6、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不计较的心
我本科专业是商务英语,因为大学课程里有旅游英语和英语导游这两门课程,且我的任课老师就是从事过这个导游行业的,所以我也比较了解导游资格证,现在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吧。
导游证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有四科:科目一《政策与法律法规》、科目二《导游业务》、科目三《全国导游基础知识》、科目四《地方导游基础知识》,面试为导游服务能力。
笔试为全国统考,闭卷考试,采取计算机考试的形式。科目一和科目二合并为一张卷子进行测试,科目三和科目四合并为一张卷子,科目一科目二各占比例50﹪,科目三占比例60﹪,科目四占比例40﹪,两张卷子上面题型只有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上机考导游证
面试为现场考试,也叫做科目五《导游服务能力》,面试分为中文和外语两种。外语包括英语、日语、俄语、法语泰语等等。中文类考生每人不得少于15分钟,备考旅游景区不得少于12个;外语类考生每人不得少于25分钟,备考旅游景区不少于5个。
面试现场
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备考前,首先,一定要了解清楚导游证需要考些什么;其次,一定要有坚定的信念,有志者事竟成,想好做一件事情,就要去努力,认真完成。
在备考的时候,先挑选教材和网课,笔试科目一共有四本书,知识点很多很杂,选一个网课跟着老师走,可以学习老师事先整理过的内容和重点,让我们学习的更轻松并且更有效率;然后学完一课之后,画思维导图,可以让我们了解框架结构,记牢知识点;最后,等考试大纲出来后,我们要针对大纲,再查缺补漏,熟悉课本。
导游证教材
考导游证还是有很多好处的,让我们择业多一个选择,工作时间也比较自由,可以让我们拥有更多丰富的经历。愿大家都能如愿取得导游资格证。
导游证
柠柠2015
1.导游资格证考试一共分为两大部分,一个是笔试,一个是口试。必须在同一年同时通过笔试和口试才能拿到导游资格证,任一不合格都不予发证;下一年是不会保留去年的成绩的,全部成绩清零;先考笔试,再考口试,考完笔试后,在不知笔试成绩的情况下考口试,笔试成绩会和口试成绩同时公布,公布时不会给出具体数字,结果只有合格和不合格。
2.笔试一共分为两张卷子,四个部分,每两个部分合成一个卷子,只有单选、多选和判断题,没有主观题,现全部实行机考笔试。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科目一《政策与法律法规》、科目二《导游业务》、科目三《全国导游基础知识》、科目四《地方导游基础知识》、科目五《导游服务能力》(面试),科一、科二合并为一张卷子,其中科一和科二分值各占50%,科三、科四合并为一个卷子,一般是科三占60%,科四占40%。每张卷子考试时间为90分钟,含165题,共100分,其中判断题40题(每题分,共20分),单选90题(每题分,共45分),多选35题(每题1分,共35分)。
3.面试:科目五考试中文类考生每人不少于 15 分钟,备考旅游景区不少于 12 个;外语类考生每人不少于 25 分钟,备考旅游景区不少于 5 个。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中文类分值比例为:礼貌礼仪占5%,语言表达占 20%,景点讲解占 45%,导游服务规范占 10%,应变能力占 10%,综合知识占 10%;外语类分值比例为:礼貌礼仪占5%,语言表达占 25%,景点讲解占 30%,导游服务规范占 10%,应变能力占 5%,综合知识占 5%,口译占 20%。
一、制定高效备考计划
制定学习计划的目的是为了督促考生及时备考,所以制定一份高效且合理的备考计划很有必要。大家可以先学习较难的考试科目,例如法律法规,其他导游考试科目也要循序渐进,将每天的任务量和学习时间安排妥当,备考周期也不要太长,要学会温故而知新。
二、学会合理分配时间
学习要有连贯性,在导游证备考过程中,考生最好找一个安静的环境每天固定时间学习,以保证学习质量。大块的备考时间可以用来学习新知识和研究考试重难点,零碎的时间可以看看辅导视频,整理的笔记和错题集,将导游知识点巩固记忆以提高学习效率。
三、重视导游考试教材导
游考试没有指定官方考试教材,但教材是考试的根本,再加上今年导游证考试大纲变化较大,所以大家还是人手一本考试教材为好。根据历年备考经验,导游教材最好阅读三遍,有时间的同学可以多温习几遍。第一遍粗略阅读,掌握考试的基本内容,第二遍精读,不放过任何一个考试考点;第三抓住考试重难点,重点记忆。
幸福人生16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导游执业许可
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册申请。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四条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一)导游死亡的;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十八条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导游执业管理
第十九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二十一条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第三十条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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