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男人的世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第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2010-12-28)·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2011-6-3)·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国家旅游局(2010-5-5)===============================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免费提供.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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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这个是不得颁发导游证情形,望采纳!
戴小卓26950076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件(包括《导游证》、《领队证》和《景点景区导游证》),接受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包括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和景点景区导游。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导游执业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件。第六条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的意见,及时解决导游行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七条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人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景点景区导游人员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考试报名、发放准考证等具体事项,由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八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事项应当在每年3月下旬向社会公布。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景点景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布。第九条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三)身体健康;(四)具有相应的导游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涉外导游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第十条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表;(二)身份证明;(三)相关学历证明。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向工作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10日前发给《准考证》。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具有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考笔试。具有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考外语。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负责书面通知考试人员。考试合格人员凭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导游资格证件。第十四条《导游资格证》、《领队资格证》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景点景区导游资格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第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组织强制性和变相强制性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三章执业和管理第十六条取得《导游资格证》或者《领队资格证》的人员要求执业的,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并持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取得《景点景区导游资格证》的人员要求执业的,应当与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申请。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执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执业的,分别颁发《导游证》、《领队证》或《景点景区导游证》;对不予批准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或者经改造归正且具备导游从业素质和能力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件的。第十九条导游证件有效期为3年,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核发导游资格证件和导游证件,其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违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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