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1缘分
有刑事案件的人不能考导游证,按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所以有刑事案件的人不能考导游证,只要不是过于严重的错误都可以原谅,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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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获得,因为受过刑事处罚不可以参加导游考试的。导游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凡身体健康,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具有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本市或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暂住证的外省市公民,均可报考。 综上所述考试都不能参加,固不能获得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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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看来是不行了,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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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除了自驾游,能够少了点被宰,其他的全部都是坑。特别是国内的旅游公司。购物成了必须的,理所当然的事。更甚者丑出国外去。国外游有几个团不购物的?恐怕是没有。这种不遵重消费者的行为,却成了标配。也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
看当时现场表现,首先老人有基础病,报的是低价团,对看不惯的事物爱发表意见,与他人发生争端而突发疾病是多发事件。不是团费高低问题,高价团一样进购物店,凡收费的团,一般都成不了,无人报。所以老年人出游凡事不可认真,保留好证据。小便宜不要,背回家都是垃圾,没啥用。
有句老话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永远的没完美了。只有公正的第三方,依托法律依据,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才能理出个一二来。依据提问者的描述,不管矛盾是怎么发生的,本人认为:作为组织者的旅行社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是旅行社是组织者,行程、游览是由其安排的,是否安排妥当和行程的安全措施全部都与旅行社有关,那一个环节有差池,都与旅行社有关,所以游客游览过程中的猝死旅行社是要负责任的。二是从这一案件中看出,旅行社有明显的过错,一者安排的导游是假导游(没有导游证);二则是导游有引诱游客的购物之嫌;三是作为服务者的导游(假的)因为推销产品与游客产生冲突,并辱骂老人,导致游客突发疾病;四是代表旅行社的导游和司机没有及时的拨打120急救,延误抢救时间,最后导致悲剧的发生。
总结:从以上四点原因来看,旅行社对游客的突发疾病身亡至少要承担主要责任以上,就是说,旅行社要承担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旅行社和死者家属都不服,都可以诉讼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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