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weivivianweiwei
我觉得这次惩罚真的是大快人心,让那些受到迫害的旅客得到了安慰,同样也警告了其他旅游社,促进日后旅游行业的发展更加和谐,让所有旅客在受到迫害的时候懂得怎么保护自己。
这件事的具体情况。有一名旅客参加了一个由省外组织的旅游团,在旅游当天,导游带着旅游团到各地景区游玩,之后把这些人带进了一个珠宝店购物。这名旅客在珠宝店接到家人打来的电话,因为自己的儿子生病需要手术,所以和导游发生了争执,有人把视频拍上了网上,听到导游说了一句,只要孩子没有死就得进去购物。因为这句话引发网友愤怒,纷纷指责导游没有人性。
但是这件事并不仅仅是导游没有道德的问题,而是涉及了旅游社和导游指定游客到固定点购物,并且还安排了旅客自行付费,为此相关部门对此事展开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何?如今调查结果已经出来了,旅游社和导游确实存在指定游客购物的行为。并且指定点中的珠宝存在价格比市场价高,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并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处罚。目前该旅游社已经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涉案的两名导游也被罚款2万元,其中一名被吊销的导游证。相关的购物场所被责令关闭还要进行下一步调查。
对于这件事我的看法。其实我一直听说过一些导游会把旅客带到一些购物商场购物,这肯定不止这一家旅游社的行为。但是这名导游说错了一句话:只要孩子没有死,就得进去购物。这得多么没有人性的人才说得出,在这些不良导游眼里只有钱,旅客不买东西就会表现出一副看不起别人的样子,现在旅客想要回家看儿子也不允许,根本就想要限制旅客的人身自由。

cangyingvvv
针对导游怒怼游客“孩子没死就得进去购物”一事,西双版纳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称,对涉事的西双版纳景洪游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张某处2万元罚款,对昆明市惠众导游管理服务公司导游冷某某处2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导游证。
小企9999
假期出门旅行或随团出游,有些导游强制让旅客购物消费的情况越来越多,游客就导游强制购物和天价购物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因此导游的这种强制购物消费的行为怎么处罚?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9月29日公布了官方文件,特别详细的列举了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认定方法和对行为主体的具体处罚,下面将详细介绍。一、这些行为欺骗、强制购物消费:1、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二、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处罚:(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1、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1、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2、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新《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事项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
燕然铭石
你好,根据 旅游法 规定吊销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依据如下: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第一百零二条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优质导游证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