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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有全国最长的边境线和最多的口岸,下面是需要办理边防证的一些主要地区和口岸:1.霍城县-霍尔果斯口岸 2.塔城市-巴克图口岸 3.察布查尔县自治县-都塔拉口岸 4.布尔津县-喀纳斯湖 5.吉木乃县-吉木乃口岸 6.青河县-塔克什肯口岸 7.哈巴河县-阿黑吐别克口岸 8.昭苏县-木扎尔特口岸 9.博乐市-阿拉山口口岸 10. 奇台县-乌拉斯台口岸 11. 乌恰县-吐尔尕特口岸 12.喀什市-塔什库尔干自治县13.塔什库尔干自治县-红其拉甫口岸 14、巴里坤自治县-老爷庙口岸 15、阿勒泰市-红山嘴口岸 16、阿克陶县-阔勒买口岸 17、布尔津县-喀纳斯口岸 18.新藏线(叶城-狮泉河)喀纳斯湖,塔什库尔干县及红其拉甫口岸,霍尔果斯口岸,巴克图口岸,阿拉山口口岸,吐尔尕特、吉木乃、乌拉斯台口岸是一般旅游者常去观光的地方。要短时间过口岸旅游,中国人除了护照,还必须跟团和委托当地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边境通行证最好能在出发前于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次性办理,要不有些地方还需要“有效”介绍信才给办证。到喀纳斯湖,霍尔果斯,阿拉山口,巴克图的边防证因当地旅游的开发,凭身份证只要2到10元自己就能很方便地直接办理。只有季节性开放的红其拉甫口岸需要先行办证到达塔什库尔干县,然后重新在当地办理旅游证,会复杂一些。委托当地的旅行社办证也很方便,不过多花几十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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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菊花展时间:2013年9月28日——10月15日(每日开放时间:10:00——19:00)昌吉菊花展地点: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新疆农业博览园菊花展咨询(购票)电话: 28805582013新疆第二届(昌吉)菊花展门票:30元(身高米以下小孩免门票,不要票,70岁以上老人凭老年优待证给予免门票,凭军人证,导游证,记者证免门票)菊花展乘车路线:由乌鲁木齐市乘坐至昌吉的班车到昌吉亚中市场下车乘坐至新疆农业博览园的摆渡车(免费) 或者8路公车在砖厂车站/农业博览园车站下车即到!菊花展旅游亮点提示:去2012新疆首届(昌吉)菊花展的最佳时间是10月2日3日4日5日,在此期间会有“少儿艺术大赛”、“果蔬采摘节”、“菊花摄影展”、“汽车展”、“房产展示”以及“美食展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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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增强旅游发展新功能,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旅游业成为区域战略性支柱产业,构建自治州全域旅游共建共享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引导、产业扶持、服务保障、市场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利用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及文化、科技等旅游资源,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模式。第四条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行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第五条自治州建立健全党委统筹,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乡(镇)主要负责人抓落实的全域旅游工作机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重大问题,并将促进全域旅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第六条自治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维护、旅游安全监督、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支持全域旅游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加强投融资机制和渠道建设,对重点旅游企业和各旅游业态经营者给予金融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全域旅游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旅游品牌形象和宣传推广主题。旅游品牌形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第二章规划引导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上一级旅游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严格保护、整体布局、优化利用的原则,体现自治州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特征,以景区(点)为核心,优化旅游观光区、休闲度假区、旅游产业集聚区以及旅游综合体空间布局,促进各个景区(点)和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以及相关旅游产品差异化发展。第十二条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满足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促进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等发展,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第十三条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划督查、评估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点)等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旅游产业融合第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发展需求,增加绿地、公园、广场、旅游厕所等公共空间供给,建设生态绿道和主题公园,拓展休闲旅游空间。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土地、房产等,以入股、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从事旅游经营或者开发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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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和宗教场所管理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自治州旅游业发展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培育旅游市场,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职责。第二章旅游业促进与发展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相关重大问题。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重点项目开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宣传促销、商品开发补贴、信息化建设和教育培训等。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天山草原风光游、大漠戈壁景观游、丝绸之路文化游、现代城市休闲游、冬季冰雪游和乡村度假游等特色旅游产品和项目。加大对天山天池等重点景区(点)基础设施投入,打造以天山天池为中心,东部旅游环线和西部百里丹霞旅游相呼应的旅游格局。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史前文化、岩刻文化、丝路文化、天山天池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和当代艺术等文化资源,开发旅游文化产品,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品位。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设旅游城市、旅游乡(镇)、村,创建高等级旅游景区(点)、饭店、旅行社、滑雪场和农家乐等,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进农家乐特色化、规模化、标准化和集群式发展,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农牧新居和旅游示范乡(镇)、村。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规划组织编制和建设项目审核申报等工作。第十二条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旅游宣传和促销网络,开展自治州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产品推介活动,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宣传推介当地旅游形象、旅游资源和景区(点)。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宣传推介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公益宣传力度。第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旅游城(镇)建立旅游集散中心,在主要公路沿线建设旅游休憩所和自驾车营地。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应当设置公益旅游信息平台,设置旅游咨询站(点)和电子查询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旅游线路等公共交通枢纽设置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提供公益性旅游信息服务。第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交通建设时,应当将旅游交通发展纳入交通规划,保证旅游道路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规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合理安排公共旅游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使城市公交服务网络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点)和乡村旅游点。第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相关资源组织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旅游服务规范、标准和技能的培训,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就业培训计划。乡村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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