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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或旅游散客,从住地或某一固定地点出发,在本市的旅游景区(点)按规定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提供导游及其他配套服务,并于当日返回原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的“一日游”管理。第四条杭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杭州市区内和杭州市区跨县(市)的“一日游”管理。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一日游”管理。第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日游”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并会同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一日游”旅游业发展规划。第六条“一日游”旅游线路,包括起始点、游览景点及活动时间等,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确定,予以公布,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择线路经营者。第七条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有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件的驾驶人员和导游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旅游交通工具;(四)有固定的旅游交通工具停放地。第八条经营单位需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一日游”经营资格证和相应标志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旅游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经营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毕上述事宜。第九条已取得“一日游”经营资格证的经营单位,需要停止“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旅游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旅游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牌证。需要改变经营线路的,应重新办理相应的审核手续。第十条“一日游”线路的公园、景点门票价格、交通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他经营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按照服务内容、服务条件和档次及市场需求情况,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第十一条“一日游”景点门票实行联票制。“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日游”景点联票票面的价格向游客收取景点费用,并将联票和旅游车票交给游客,作为游客参加“一日游”的凭证。第十二条“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一日游”机动车辆的设备设施完好,营运证件有效齐全,车况、服务设施、车容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车厢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张贴(悬挂)“一日游”车辆标志牌、游览线路图、景点门票及全程服务价格表、游客须知和旅游监督投诉电话。第十三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的导游人员和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导游证和驾驶证,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一日游”专项培训合格,取得“一日游”服务资格证后,方可正式上岗。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需临时聘用驾驶人员、导游人员的,必须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临时服务资格证。第十四条“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内部检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情待客,服务规范。第十五条“一日游”经营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一日游”服务规范》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第十六条“一日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地点候客,不得强行拉客,不得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活动时间;(二)按照旅游线路确定的景点游览,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三)按照明码标示的标准或“一日游”旅游协议规定的价格收费,不得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不得收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四)不得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参观、购物、就餐或其他消费;(五)导游人员、驾驶人员必须取得“一日游”服务资格证,导游人员导游时佩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一日游”导游胸卡;(六)导游人员应按照景点导游范本进行导游解说,不得胡编乱造,蒙骗游客,损害杭州旅游形象;(七)驾驶人员要确保行车安全,熟悉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意外事故;(八)建立和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九)途中发现漏载、丢失游客,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十)认真履行“一日游”旅游协议及其他承诺,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游客利益受损、延误游客行程的,应按协议规定或承诺给予补偿;(十一)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作的其他有关规定。
碎碎瓶安
法律分析:导游没有导游证带旅游团,违法。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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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有导游证才能做导游带团导游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真正从事导游职业,还要依法取得导游证。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文学院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同学可以考取导游证,其余有业余爱好的同学也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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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么做,有很多人没有导游证也一样带团,只是按照旅游法规来说,是不合法的,你自己和客人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旅游局有时候会抓黑导和黑车,一般抓到了,罚的都是旅行社,至于旅行社会不会转嫁到责任就难说了,而且客人有什么不满,骂的可都是导游哦。有些旅行社招你的时候说的很好,等你辛苦做了很久,却一个劲被克扣工资或其他福利的时候,你就会知道什么叫哑巴吃黄连了,因为导游工资太低,而且新人一开始都是带些短线团,也就是没利润又很难缠的团,实习要是没有工资或者是一百块钱一个月的时候,你要加工资,他们就会告诉你,因为你没有导游证,又不是专业人事,所以要先锻炼一下(一个月或N个月),要是你意见闹的凶,就直接开了你,刚好再招实习生。 工作经验是说不清的东西,要是你没有心理准备辛苦几个月的话,那还是别当黑导。因为我去过好些旅行社,也曾经帮旅行社这样招过人,最后因为帮那些实习生要工资,被老板开了。实在想当黑导,那也尽量去些大社(比如国中青、海外、康辉等国际社)总部或门市,国内社要是做个省内或市内专线的话,那你忙完了旺季估计还是很难带下全省线路。而且自己一定要多问老导游和司机一些经验,多背导游词,和计调关系好点,让他们找人带你,再优先安排你出些好团才可以快速掌握诀窍,如果你有信心,又很活泼,那还是可以尝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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