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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导游证是否过期有两种方法,第一个,直接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查询,第二个,登录中国旅游网导游信息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文学院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同学可以考取导游证,其余有业余爱好的同学也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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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护旅行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为旅行者(包括旅行团,下同)组织安排旅行和游览事项,提供向导、讲解和旅途服务的人员。根据旅行者的不同要求,导游人员分别使用外国语、汉语普通话或者方言,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导游。第三条导游人员分为全程陪同、地方陪同和定点陪同。全程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下同)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定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旅游的旅行者,提供全部旅程导游服务的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定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一个参观、游览点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第四条导游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执行工作任务。第五条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旅行社分配的导游任务,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旅行者参观,游览;(二)负责向旅行者导游、讲解、传播中国文化;(三)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安排旅行者的交通、食宿,保护旅行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等事项;(四)反映旅行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会见、座谈等活动;(五)解答旅行者的问讯,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产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行者服务;(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三)熟悉旅游业务,有组织接待能力;(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第七条具备前条所列条件者,经考试合格,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担任导游工作。第八条分配到旅行社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者,可以担任实习导游人员,实习期满一年,经考试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导游人员。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旅行社可以在社会上招聘业余导游人员。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者,持有关证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业余导游工作。第十条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组成的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经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旅游局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发给导游证书。第十二条旅行社对导游人员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制、纪律教育;(二)组织导游业务培训;(三)负责内部考核和奖惩工作;(四)处理旅行者对导游人员的意见。第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检查导游工作,被检查的导游人员不得无理拒绝。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证件。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并携带导游证书。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工作中服务质量优异,作出重大成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行社给予奖励。第十六条导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累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无理拒绝检查的,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三)有上述两项行为, 情节恶劣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回其导游证和导游证书,吊销导游注册。第十七条对非法干涉导游人员执行任务,造成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支持。第十八条未按本规定参和考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者,不得担任导游工作。擅自进行导游活动,收取导游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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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导游证的人被旅行社安排带团,查到后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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